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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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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公安执法权力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公安执法权力,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公安机关依法履行的职责、行使的职权,是公安机关履行其职责、完成党和政府交给的任务所必须的措施和手段,是公安机关性质和职权的重要体现。公安机关的权力直接关系到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关系到党和各级政府的形F—I1'■象和声誉,关系到公安工作的发展和公安队伍的建设。近几年,各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对执法权力运行加以规范,民警业务素质,执法水平虽有了较大幅度提高,但少数单位和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当前公
2、安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一是少数公安机关和民警对群众报警不出警或不及时出警处置,不依法及时受理群众报案,行政案件该受理不受理,刑事案件该立案不立案,不破不立、破了也不立的情况大量存在。如在2009年,公安部派驻督察组对我局如实立案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不少基层派出所对多数轻微刑事案件只受理未及时立案,更未开展侦查;二是对公民要求保护人身、财产权利的求助,不理不睬,拒绝履行。如在办理伤害案件中,办案程序明确规定在没有确定伤势的情况下,先以行政案件受案调查。但少数办案人员却不调查取证,更多的是等待,等待鉴定,等待和解。
3、一旦案件无法调解,要进入诉讼程序,再去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的话,往往已经太迟了,有的证据已经灭失无法弥补。三是对公民申领许可证、执照,该办不办、故意刁难或无故拖延等,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如我们曾经处理过这样一起投诉件,一群众需要办理户口迁移业务,迁入地派出所坚持要群众岀示原户籍地派岀所开据的户籍证明材料,原户籍地派出所则户籍联网不需要户籍证明、户籍证明业务已取消等多种理由拒绝出据证明,导致群众三番两次往返于两地公安机关,却一直无法办理业务。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近期网上热炒的陕西“房姐”事件,一人轻易办理了四个户口。(二)滥用侦查手段。一是非
4、法逼供、诱供。对犯罪嫌疑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讯问时故意威胁、恐吓犯罪嫌疑人,或许诺犯罪嫌疑人供述后减免其刑罚或无罪释放,以此来达到获取口供的目的。从轰动一时的杜培武案到影响巨大的余祥林案,都充分暴露出这些问题。二是随意启动搜查、勘验或技侦等程序。不经严格审批手续,对不必要的人和事情进行搜查、监控,甚至动用技侦手段调查举报人、控告人等。如王立军、李亚力等原高级警务人员都因涉嫌滥用技侦手段而被查处。三是鉴定结论有失公平。少数鉴定工作岗们的公安民警,违背科学、客观、公正原则(虽然不完全是由于个人原因),随意出具鉴定结论,导致无法被当事人认可,只得
5、启动重新鉴定、复核鉴定、补充鉴定等新的鉴定程序,甚至引发投诉、上访。在近几年督察部门受理的涉及伤害案件投诉,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要求重新鉴定占有很大比例,类似问题还出现在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上,经常引发争议。(三)滥用强制措施。一是随意传唤他人。在实际操作中,少数执法人员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经上级审批随意传唤,或者出现传唤不在指定地点、超出传唤时限等问题,有的甚至因为一已私利,故意启动传唤程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二是随意适用刑拘延长期限。对刑拘延长30日的对象超出刑诉法第69条规定的三种对象范围,犯罪嫌疑人刑拘后,不管有无必要,办案单位基本上都
6、延长至30日。有的甚至不属于延长刑拘30日范围的,也因各种原因随意延长期限;三是随意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寻衅滋事、雇凶商人、雇人讨债等案件,一些执法单位往往抵不住“说情网”的干扰或受钱财物的诱惑,对上述案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少数办案人员对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办理之后,在相当长时间内不去继续侦查,致使一些案件流失,影响了整体打击效能,也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三是随意扣押、处置涉案财物。有的不办理呈批手续,未经负责人同意或批准就进行扣押、辨认,事后在补办手续;有的不该扣押的也扣押,随意使用扣押的物品,
7、对交通事故肇事车辆连同车上货物一同暂扣,久拖不予发还等。(四)滥用处罚权力。一是量裁处理不规荡。在办理行政(治安)等案件时,量罚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在同一地区、同类案件中,难以找出一个量裁的基准,导致处罚结果与违法的情节、后果严重不相符,同类案件违法情节差不多,罚款数额相差悬殊,甚至出现因当事人态度不好,就提高罚款额的情况;二是选择性执法。执法看对象,对领导、集体和对民众个人,缺乏一视同仁的态度,不仅纵容了一些人继续违法,也使普通受处罚人心理失衡,对法律失去尊重。如在交警路面执法中,经常表现为对本地车辆管理松,对外地车辆查纠严;对小型客车管理松,对
8、大型货车查纠严;对熟人关系车辆管理松,对一般违法车辆查纠严;对党政机关、政法部门等“特权车”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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