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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作者:赵德宝发布时间:2004-11-2213:57:19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定义及逻辑结构1、定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既符合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也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导致两种责任共生的现象。2、逻辑结构《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违约是侵权的原因,侵权是违约的结果。二、责任竞合情况下的诉讼当事人范围1、原告选择违约责任时,诉讼当事人的范围从责任竞合的
2、法律规定看,责任竞合必须符合违约的构成要件。那么既然是违约,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选择违约诉讼,原被告只能是合同当事人,当然,若受害人已死亡,则受害人的继承人需依继承法之相关规定参加诉讼。如果因违约也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权益损害的,第三人只能提起侵权之诉,因第三人与侵害人不存在合同关系,所以不能提起违约之诉,而第三人因为和合同受害一方当事人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即使提起诉讼也已经是另外一个独立的诉讼了;同样,如果违约是由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共同造成的或完全由第三人造成,但因受害方与第三人不存在合同关系,受害人无权主张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也无法将第三人纳入
3、违约之诉。2、原告选择侵权责任时,诉讼当事人的范围在原告选择侵权责任时,当事人的范围很复杂,应区分不同情况对其分析:(1)如果违约(或侵权)完全由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则被告为违约(或侵权)人,原告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若造成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受原告扶养、抚养、赡养的人还会成为共同原告,这种情况下,若违约(或侵权)同样造成了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仍由第三人另行提起独立的侵权之诉,当然该诉仍然与责任竞合形态下的诉讼相互独立,该第三人不是责任竞合形态下的诉讼当事人。(2)如果违约(或侵权)是由合同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共同造成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则合同一方当事人与第
4、三人作为共同被告,原告的范围依上面第(1)种情形确定原告之规则确定。3、受损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作不同的诉讼选择,对诉讼双方当事人范围的影响从上面的分析看,如果受损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提起违约之诉,即使存在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与合同一方当事人共同侵权,也只能请求合同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起诉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但若主张侵权责任,则由于违约方与第三人共同侵权,则可以将违约方与第三人列为共同被告;同样,在确定原告时,如选择违约责任,则原告仅为合同对方,而不包括第三人,但若主张侵权责任,则原告的亲可能同时会成为原告。因此,侵权之诉的当事人范围有时比违约之诉的当事人范围要广。三、明确诉讼当事
5、人的实务价值如前所述,当事人作不同的诉讼选择,对诉讼当事人的范围有决定性的影响,下面通过分析案例探求合理确定当事人的实务价值。案例:北京某电脑公司与个体运输户张某约定,由张某将其1000台电脑运输至上海某销售公司,运输途中张某驾驶的车辆与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1000台电脑全部损坏,损失额达450万元。假定: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张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张某几乎无赔偿能力’而王某驾驶的车属南京某公司,王某驾车属执行职务行为,且南京某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尽管在本次事故中,北京某电脑公司既可向张某主张违约责任,亦可向张某及南京某公司主张侵权责任,但若北京某电脑公司向张某主张违约
6、责任,虽可以起诉,法院也可以判,因张某无力赔偿,最终诉讼目的无法实现。但若提起侵权诉讼,则可以张某及南京某公司为被告,尽管张某无赔偿能力且南京某公司仅负事故次要责任,但因属共同侵权,南京某公司对张某的责任亦负有连带赔偿的义务,诉讼目的会完全实现。在特定的案例中,考虑不同责任的保护范围、举证责任等已无实际意义,当事人应先选择诉讼对象,谁有赔偿能力,就向谁主张赔偿责任,然后根据当事人倒推选择违约诉讼还是侵权诉讼。尤需注意的是,若损害是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共同侵权造成的,还要甄别共同侵权的类型及共同侵权方的过失大小和原因比例,共同侵权的类型,依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共同侵权分为四
7、种:a、共同故意或过失致人损害;b、虽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但其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c、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d、虽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其中前三类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类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按侵权提起诉讼,在第三人过失程度或原因所占比例较大,而其无赔偿能力时,则诉讼目的很难实现,若违约方财务状况良好,选择违约诉讼会完全实现诉讼目的。另外,将非竞合形态下的当事人甄别出来,还有利于当事人集中注意力来选择诉讼方式,避免了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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