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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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资产的税务处理(1)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P200)固定资产的计价(P200)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A、房屋、建筑物为20年;B、火车、轮船、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C、电子设备,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应计提不低于10%的残值。应采取直线折旧法,需要采用其他方法的,应经国家税务局批准。(2)其他资产的税务处理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无形资产的摊销,应采用直线法,可按协议、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无规定使用年限的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

2、0年。递延资产的税务处理——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5年。存货的税务处理——以实际成本价为准。(五)应纳税所得额的法定计算程序公式(202)1、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2、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3、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销售退货+销售折让)(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优惠1、税率优惠15%的优惠税率: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分生产性与非生产性)和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

3、的外国企业;2)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3)设在“三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的老市区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A、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B、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C、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回收时间长的项目;4)在国务院批准的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的运营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5)在国务院确认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在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是新技术企业的。24%的优惠税率:设在“三区”老市区,属于上

4、述3)列举以外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0%的预提所得税优惠税率:1)外商来源于“三区”老市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2)外商因向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开发节约能源、防止环境污染、发展交通事业、农牧渔业生产、开发重要科学技术领域等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家税务局批准的。预提所得税的优惠1)外国投资者从免征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2)国际金融组织贷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税率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务院批准的地区15%①外商投资企业和设立机构、场

5、所的外国企业③老市区:A、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B、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C、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长期项目②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③同③同⑤被确认为新技术企业的④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资运营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税率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务院批准的地区24%老市区:③以外的其它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老市区:③以外的其它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老市区:③以外的其它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0%(预提所得税)老市区:外国企业取得的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老

6、市区:外国企业取得的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老市区:外国企业取得的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外国企业因向科研、能源、环境、交通、农牧渔业等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家税务局批准的2、新办企业的优惠税率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任何地区),经营期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1~2年免征,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在国务院批准的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的运营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1年免征,2~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在国务院确认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

7、开发区,被认定为是新技术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4)A、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任何地区);B、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从事农业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C、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1~5年免征,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特定产业、企业、地区 长期投资的优惠税率1)从事农、林、牧的,及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2-1)

8、规定减免税期满后,经税务机关批准,在10年内(6~15年)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2)产品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期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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