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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上)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上)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上)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上)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上)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上)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上)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上)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为帮助读者了解和学习新企业所得税法,本报约请有关专家就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难点进行了分析解读,共分为企业免税投资收益的确认、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主要针对免税的和应税的资产评估增值)、投资开放式基金的税务处理(主
2、要针对投资开放式基金中的免税内容)、纳税人清算所得的计算(主要针对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时哪些项目可以扣除,如未分配利润等)、股权投资收益的确认、股权转让时间的确认等八篇。 企业在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中,为了确认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而进行资产评估。对于这类企业在改组活动中对资产进行评估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分别作了具体规定,现将有关规定和政策适用问题介绍如下: 一、对企业改组中资产评估增值的政策规定 按照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的目的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资产评估增值
3、分别做了以下规定: (一)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中资产评估增值的政策规定 1.政策规定。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以下简称财税字〔1998〕50号)的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对
4、评估增值的涉税调整方法。 企业按评估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1)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
5、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二)对企业合并、分立中资产评估增值的政策规定 企业在合并、分立活动中需通过资产评估对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确认,其资产因评估而确认的公允价值高于原账面价值的部分为资产评估增值,对于这部分增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0〕119号)作了较原则的规定。 1.企业合并中对资产评估增值的
6、政策规定。 (1)通常情况下的税务处理。 按照国税发〔2000〕119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其资产的转让所得中包含的资产增值部分,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2)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税务处理。 按照国税发〔2000〕119号第一条第(二)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
7、国税发〔2003〕45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以下简称被合并企业)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被合并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与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不确认转让所得,不计算缴纳所得税。 2.企业分立中对资产评估增值的政策规定。 (1)通常情况下的税务处
8、理。 按照国税发〔2000〕119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转让所得中包含的资产增值部分,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2)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税务处理。 按照国税发〔2000〕119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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