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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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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件损害责任纠纷52个实务问题裁判规则汇总一、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的-般裁判规则1.物件损害责任的认定所谓物件损害责任,是指为自己管领下的物件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这种为口己管领下的物件损害承担的侵权责任,也称为对物的替代责任。物件造成他人损害,不是指责任人使用物件或者以自己的意志支配物件致害他人,而是物件本身对受害人的权利的侵害,责任人只是对物件的管理、管束等具有过失,责任人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阳台上花盆坠落伤害他人,如果是因为花盆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管理不善所致,是物件损害责任。如果是所有人或占有人故意从阳台上扔花盆造成他人损害,那就不是物件造成
2、他人损害,而是“人伤人",是一般侵权行为。其中判断的标准,就是物件致害时,是否有人的意志支配。2.物件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物件损害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学说上有不同意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章的规定,物件损害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可以概括为如下三种情形:一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脫落、坠落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考使用人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迫偿的责任(第八十五条后半段);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向其他对倒塌负有责任的人进行追偿的责任(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后半段);完全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
3、责任(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第八十七条)。二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第八十五条前半段);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第八十八条);在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屮,道路管理部门的管理瑕疵责任(第八十九条);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第九十条);地而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第九十一条)。三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有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前半段);在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中,堆放、倾倒、遗撒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第八十九条)。需要说明的是,物件损害责任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时,对免责事由应当严格限制,除非不可抗力、受害人以及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害才能免责。即
4、便发生了意外事故,也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法谚“物件等同于人的手臂的延长",所以物件致人损害等同于所有人或管理人实施了某种行为致人损害。尤其是物件致人损害通常是物件本身存在某种缺陷,这就表明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及时发现或者消除,都是有过错的。这种缺陷不是受害人能够发现或者举证的,这就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例如,因罕见的暴雨导致沿街土墙倒塌,虽然暴雨为意外,但墙的所有人如未尽到注意义务,并造成损害,故不能免责。应当特别指出的是,《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不是过错推定而是行为推定。其基础只是让没有实施致害行为而仅仅具有嫌疑的人承担责任。虽然无法确定具体的行为人,但是从该建
5、筑物屮抛掷物品的可能性上考察,在该建筑物的使用人屮具有同等的概率,按照该概率,确定所有可能抛掷该物的人承担责任。因此,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的基础不是推定过错,而是将实施行为的可能性推定为确定性。3.物件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构成物件损害责任,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须有物件致害行为。这种行为,《侵权责任法》规定为倒塌、脱落、坠落、抛掷等主要方式。但并不是全部,如索道崩断、表面剥落等亦为致害方式。倒塌是指物件全部或部分倾倒、坍塌;脱落是指附着于物体上的组成部分与物体的主体相分离而下落;坠落则是指搁置于或者悬挂于建筑物上的物件离开建筑物而掉落。物件的表面剥落也是致害方式的一种。(2)须有受害人
6、的损害事实。物件损害事实,既包扌舌人身损害,也包括财产损害。财产损害,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3)损害事实须与物件致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时,须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这里的过错,是指设置或管理、管束不当或者有缺陷,包括设计、施工缺陷。因此,这种过错就是不注意的心理状态,是违反注意义务的过失。故意以物件致人损害,是犯罪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构成物件损害责任。另外,这种过失的心理状态,是疏忽或者懈怠。其确定形式,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时,应采取推定的方式。凡是物件致人损害,首先推定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失
7、,认定其未尽注意义务,无须受害人证明。即过错推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倒置的内容是“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只有证明自己己尽相当注意,即无过失,才能推翻推定,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即构成赔偿责任。1.物件损害责任的赔偿义务主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物件损害责任的赔偿义务主体是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根据实际情况,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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