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公立职业院校办学体制改革的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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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部门: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锡政发[2006]240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对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加快我市国有公立职业院校办学体制改革步伐,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搞活职业教育管理机制,提高职业院校办学效益和服务水平,满足经济发展需求和社会多层次的职业教育服务需求,现就加快我市国有公立职业院校办学体制改革提出如下试行意见:、国有公立职业院校办学体制改革的基本模式国有公立职业院校办学体制改革主要采取三种模式:一是“托管式”,即对达到合理办学规模的国

2、有公立职业院校,通过组建或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非营利性职业院校管理机构,由政府主管部门将管理权委托给非营利性的学校管理法人,按民办机制运行,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和主管部门核准,实行政府监管下的自主办学。二是“股份制式”,即国有公立职业院校与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组建股份制形式的学校,或吸引社会资金投入进行股份制改造。三是“国有民办”,即在不改变国有公立职业院校产权性质的前提下,引入民办学校的运行机制,实行学校所有权与办学权相分离,资产归国家所有,办学权交给承办者。二、积极推进国有公立职业院校试行“托管式”(一)关于职业院校管理机构的组建支持鼓励现有职业院校的管理者

3、或团队联合组成新管理团队,注册非营利性职业院校管理中心,优先受让职业院校的管理权;也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管理机构,受让职业院校的管理权。职业院校管理中心在市民政部门登记,性质为民办非企业法人。职业院校管理中心由理事会领导。职业院校的院(校)长应由职业院校管理中心的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兼任。职业院校管理中心的注册资本由主管部门根据受让管理的职业院校规模设定。由理事会成员以现金一次性出资,合同期内注册资本不得抽回。职业院校继续保留事业单位建制,核算财政拨入资金。(二)关于职业院校收益的分配市教育局.学校管理中心以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国资委.发改委、审计局、物

4、价局等部门,随着经济和财力的增长,逐步加大对职业院校的投入力度,同时,核定合同期间职业院校所有者权益增长指标、事业编制数和管理费提成比例(指标内.指标外分段确定比例)。(三)关于职业院校资产的处置职业院校管理中心应与职业院校的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受让管理权合同,合同年限暂定3-5年。合同应明确职业院校管理中心与政府主管部门双方的权利义务。职业院校现有全部资产须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合同期内的日常运转资金由职业院校管理中心自行解决。合同期间由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监管和考核,主管部门委派财务总监负责该职业院校的资产、财务管理,委派党组织负责人担任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充分发挥党组织

5、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支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工会、教代会实行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职业院校管理中心如违约.违规运作,政府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管理权。合同期满后,管理运作良好的职业院校管理中心优先继续受让管理权。合同期间该职业院校每年的实际收支须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按比例提成的管理费由主管部门核准后兑付,由职业院校管理中心支配。如果合同期内学校出现亏损,则由职业院校管理中心以注册资金抵补。(四)关于教职工人事关系的处置职业院校管理中心建立后,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学校现有在职教职工,由职业院校管理中

6、心重新定岗定员,竞争上岗,实行岗位工资制,原工资进入档案。竞争未能上岗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可根据需要对符合条件的教职工按有关规定实行内部退养制度。新进的教职工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按合同管理,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对德能勤绩表现突出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通过事业单位考试录用的程序列入事业编制。离退休人员仍由学校管理,其离退休金等待遇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职业院校现有管理干部级别和政治待遇不变,新聘任干部实行聘任合同制,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经组织部门考察任用的可纳入干部管理序列。三、积极探索“股份制二“国有民办”等多种形式的办学体制改革国有公立职业院校可将学校全部资产或者部分

7、资产与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组建“股份制”形式的学校,或吸引社会资金投入进行股份制改造。实行“股份制”办学形式的学校由董事会受让学校管理权,并按民办机制运行。国有公立职业院校可以在国有资产性质不变的前提下试行“国有民办”,实行自主办学,学校收费和人事管理参照民办学校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原财政投入渠道不变。国有公立职业院校还可以探索“集团化办学”、“公办举办民办或参与举办民办”等多种形式的体制改革,逐步建立现代学校管理制度。四、加强对国有公立职业院校办学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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