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车站地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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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车站地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车站地区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车站地区的管理以及相关活动。本规定所称车站地区,是指无锡火车站南广场、北广场、中央汽车站及其周边和地下区域,具体范围为:通江大道勤俭桥至高墩桥以西,高墩桥至亮坝桥河道以北,亮坝桥至兴昌桥河道以东,兴昌路(不含)兴昌桥至惠勤路口以南,惠勤路兴昌路口至丰运桥以东,丰运桥至勤俭桥河道以南区域,以上区域不含水面。市人民政府对车站地区范围作出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区域范围执行。铁路辖区内的管理工作由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第三条

2、市人民政府建立车站地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车站地区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车站地区综合管理机构是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市公安机关承担。第四条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工商、旅游、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和园林、民政等部门以及车站地区属地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车站地区管理工作,并接受车站地区综合管理机构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考核。第五条车站地区综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车站地区社会治理机制,鼓励和吸纳车站地区公共设施、物业管理、经营者等单位和个人参与车站地区管理。第六条车站地区内以及出入车站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车站地区

3、的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和道路交通、公共安全等管理秩序。第七条车站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当科学、合理、便捷,指示标志应当清晰明确、整洁美观,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车站地区服务、管理的统一要求。第八条车站地区内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车站地区规划设置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第九条车站地区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卫责任书的约定履行市容环卫义务。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所有权人是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第十条禁止下列违反城市市容管理规

4、定的行为:(一)在临街建(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平台外、窗外等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二)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三)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绿地、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摆摊设点或者超出门窗经营、作业;(四)擅自散发商业广告,在树木、地面、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或者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五)其他违反城市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一条占用人行道、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公益、商业活动,应当经过批准,并在指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活动结束或者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第十二条禁止下列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5、:(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玻璃瓶、动物尸体等废弃物;(二)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等废弃物;(三)焚烧树叶、垃圾等废弃物;(四)其他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三条禁止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一)不按交通标志通行或者在禁止通行的路段内通行;(二)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三)在车行道上招呼车辆、停留和兜售财物、散发宣传品等;(四)其他违反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道路;确需临时占用和挖掘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

6、规定采取交通安全措施。第十五条禁止下列违反道路运输经营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一)非营运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二)客运班车不按照规定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在站点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三)客运包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四)出租车不遵守停车候客站点管理规定或者甩客、拒载、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五)其他违反道路运输经营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六条禁止下列违反商业经营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一)无证无照经营;(二)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三)不明码标价或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四)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

7、招揽顾客;(五)其他违反商业经营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七条禁止下列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一)伪造、变造、倒卖车票、发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二)出售、出租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三)住宿、餐饮、旅游、客运等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揽客、兜售财物;(四)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动闹事;(五)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或者以反复纠缠、强行讨要等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六)其他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第十八条车站地区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市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

8、人员,应当引导、护送至市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及时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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