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视野下的尸体法律性质问题研究

民法视野下的尸体法律性质问题研究

ID:43593519

大小:33.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10-11

民法视野下的尸体法律性质问题研究_第1页
民法视野下的尸体法律性质问题研究_第2页
民法视野下的尸体法律性质问题研究_第3页
民法视野下的尸体法律性质问题研究_第4页
民法视野下的尸体法律性质问题研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民法视野下的尸体法律性质问题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民法视野下的尸体属性探究[摘要]尸体是一种特殊的物,在古代,尸体在人类社会中的唯一作用是被埋葬并成为祭祀的对象,使死者的近亲属或其他对死者存有情感的人得以寄托他们对死者的感情。随着近代医学的不断发展,尸体更多的使用价值被开发出来,使尸体在科学领域的利用成为了可能。也正因为此,对于尸体的法律属性,不同的法学家提出了不同的认定,众说纷纭。文章从明确尸体的概念着手,评析了对于尸体的民法属性界定的不同学说,对此基础之上提出了一些综合性看法和观点。[关键字]尸体法律属性特殊物[Abstract]Corpsesisakindofspec

2、ialproperty」nancienttimes,theroleofcorpsesinhumansocietyisonlyburiedandbecometheobjectofworship,tomakethecloserelativesofthedeceasedandotherpeoplewhohavetheemotionofthedeceasedcanbeplacedontheirfeelingsofthedeceased.Withtherapiddevelopmentofmodernmedicine,thevalueo

3、fmorecorpseshavebeendeveloped,sothatitispossiblethatcorpsesareusedinthescience.Therefore,differentjuristsproposeddifferentidentificationforthelegalattributeofcorpses.Thearticledefinestheconceptofthecorpsefirstly,thenanalyzedthedifferenttheoriesaboutdefinitionofthel

4、egalattributeofthecorpses.0nthebasisofabovesomecomprehensiveviewsandopinionsareputforward・[Keywords]corpse;legalattribute;specialproperty、尸体概念的民法界定尸体,也称遗体,一般是指自然人丧失生命后遗留下来的具有物质形态的躯体。尸体与身体区别在于它丧失了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尸体的物理特征主要体现在尸体是人的身体丧失生命后的继续存在的一种物质形式。对于尸体概念,目前缺少一个统一的界定,而且关于尸

5、体概念的外延有许多不同的观点。民法上对于尸体的概念,有一种观点认为无生命的尸体如果已经与之分离则为尸骨或者遗发,不能称之为尸体,而尸体火化后所留下来的骨灰更不能称之为尸体。i这种观点仅将尸体的概念狭义的定义为人死后留下的躯体,而将死后躯体的分离物与衍生物都不视为尸体。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尸体的概念则不仅仅是指人死后留下的躯体,而应该是指人们按照国家的殡葬制度、根据传统的丧葬祭祀风俗,采取不同方式予以保护的、能够代表死者的身体遗留物。它不仅包括躯体还包括尸骨、骨灰等物。"随着社会的发展,单纯对人死后的躯体进行保护已经不能充分地保护

6、人们共同生活下所形成的应当共同遵守的社会秩序。仅将尸体的概念界定为人死后留下的躯体而对尸体的分离部分以及骨灰不予保护,不足以制止偷窃尸体器官、盗取骨灰等违法行为,会对死者的近亲属造成严重的影响,有悖于社会的善良风俗。因此笔者赞成后一种观点,将尸体的概念外延界定为自然人死亡后留于世的躯体、骨灰、骨骼、毛发,也可包括遗灰、殓物等。二、对于尸体法律属性几种学说的评析尸体在法律上到底属于何种性质,理论界上存在不同的争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非物说德国学者梅迪库斯认为,尸体本身不是物,有关物的一般规则不应当适用于具有人格

7、性尸体,除非尸体已经变成“非人格化”的木乃伊或骨骼。所以,死者的家属对尸体不再享有所有权,所具有的只是一项不同于所有权的对死者尸体的照管权利及义务,这一管理权的权限仅以死者的安葬为限,对其的处分也不得有悖公序良俗。iii按照他的观点,木乃伊或骨骼才算是物,尸体由于仍具有人格因素,所以不能成为物。梅迪库斯的这种观点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首先,所谓的人格性是指人之所以为人的事实资格,而这种资格只能由自然人所支配。如果认为尸体具有人格性那么也就只能由自然人本身进行支配,而此时自然人已经死亡如何支配自己的尸体?所以,只有在自然人存活的

8、情况下才能谈论人格性,对于尸体而言应该不存在人格性。其次,对于梅迪库斯将尸体与木乃伊、骨骼相区别的观点笔者认为是不恰当的。木乃伊与尸体一样都是自然人死后所遗留下来的躯体如果认为尸体具有人格性那么木乃伊也应具有人格性。同样厮然木乃伊可以为物,那么尸体也应该为物。所以,笔者认为,以梅迪库斯为代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