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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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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公司瓦斯管理制度第1条每一矿井必须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空班、漏检、假检。第2条瓦斯检查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所有的回采、煤巷掘进工作面每班必须配备一名专职瓦斯检查员进行瓦斯检查工作;碉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瓦斯检查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第3条瓦斯检查员在现场检查发现有害气体超限时,有权停止该地点和受威胁地区的一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报告,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瓦斯检查员的指挥。第4条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和经矿技术负责人确定的检查地点都必须设有瓦斯检查记录牌板,牌板内容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采
2、掘工作面的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次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有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嗣室、巷道和瓦斯异常地点的瓦斯检查次数由矿技术负责人决定。第5条瓦斯检查员每巡回检查一次,必须及时将检查结果填写在随身携带的瓦斯检测记录本和现场的瓦斯牌板上,做到瓦斯记录本、牌板、台帐“三对口”,并及时通知现场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向通风值班室汇报每班不少于2次(高、突矿井不少于3次),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并有记录可查。第6条瓦斯检查员每班用光学瓦斯检定器对瓦斯断电仪探头校验至少二次,二者显示值不一致时,以高显示值为准,两者读数误差大于0.2%时,必须在8h内进行处理,在此期间,任何
3、人不得停用瓦斯断电仪。第7条井下放炮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安检员全过程监督。第8条瓦斯检查员必须在采、掘工作面电话附近进行交接班,交接双方同时向通风值班室汇报,通风值班室也可实行反调度交接双方,并有记录可查。第9条瓦斯检查日报、通风调度日报及监测日报必须送矿行政主要负责人、矿技术负责人审阅,对“一通三防”重大问题必须立即进行研究处理;矿(井)调度负责人将领导指示意见通知有关单位,并负责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矿井出现瓦斯超限,按责任事故追查。矿井出现瓦斯超限以《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为准(除校验外)。矿方追查的瓦斯超限事故分析报告两
4、日内上报生产技术部备案。第10条加强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管理,工作面回风隅角应超前进行回料,不得滞后于采空区切顶线,防止瓦斯积聚。回风隅角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回风隅角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报告调度室,并立即进行处理。严禁采用在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安设局部通风机的办法强制稀释瓦斯。第11条严格按规定排放瓦斯。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必须釆取安全措施,经矿值班领导口头同意,由通风区值班领导口头传达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控制风流排放瓦斯;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由通风副总工程师以上
5、管理人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排放,若排放瓦斯风流直接引入回风系统而不流经其它采掘工作面或切断其安全出口的,排放瓦斯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否则,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报能源公司备案后执行。密闭墙内巷道恢复通风必须制订探、放瓦斯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由矿井通风副总工程师以上管理人员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实施,需排放瓦斯的,严格按排放瓦斯有关规定执行。第12条排放瓦斯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措施内容包括:瓦斯积聚的地点、瓦斯最高浓度和总量、全负压供风量、预计排放时间、排放瓦斯的影响范围、断电范围和撤人警戒地点、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并绘制排放区域的通风系统示意图。排放瓦斯必须执行“撤人、断电、限
6、量”三原则,严禁“一风吹”。第13条排放瓦斯措施由矿通风、安全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贯彻,责任落实到人,并签字备查,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第14条排放瓦斯结束后,必须经瓦斯检查员验收合格后,由排放瓦斯负责人向矿调度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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