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责任保险条款(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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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监管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督管理的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拥有保险利益,且依据前述海关法中关于海关事务担保的规定需办理海关事务担保的运输单位,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保险责任第二条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或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被海关根据前述法律法规予以罚款、追缴等值价款或其他海关要求的应补缴的有关税费,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责任

2、免除第三条对下列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的行为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或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但仍被海关予以罚款、追缴等值价款或其他海关要求的应补缴的有关税费,本保险合同不予赔偿。2、每次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保险期间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赔偿限额及保险费第五条本保险条款中的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承担的最高累计赔偿金额。第六条保险费按投保单位每辆车所选择的赔偿限额及投保车辆数确定。具体费率详见附录。每车保险费=赔偿限额X年

3、费率总保险费=该单位所有车辆保险费之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七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一次性缴清全部保险费。第九条被保险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的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的管理。第十条被保险人应认真接受保险人对受海关监管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的检查和监督,提供保险人认为必要的数据资料、帐册和其他文件,对保险人的防损建议认真付诸实施,但保险人的检查和监督并不构成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4、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及其所属的车辆或驾驶员等需变更名称、地址、合同、企业章程、法定代表、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停止、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决定是否改变承保合同内容或是否接受继续承保。第十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十三条当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的索赔或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它法律文书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在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第十四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如不履

5、行上述第七条至第十三条任何一条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被保险人时解除本保险合同。已经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赔偿处理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进行索赔时,应提交保险单、海关对其罚款、追缴等值价款或其他海关要求的应补缴的有关税费的有关原始单证,索赔报告及其它必要的单证材料。第十六条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第十七条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若另有其它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仅负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对于其他被保险人应承担的

6、赔偿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第十八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行使上述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第十九条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索赔单证后,经保险人审核并与保险人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后,保险人在10个工作日内赔付给被保险人。经被保险人书面授权同意,赔付款项亦可直接支付给海关。争议处理第二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选择的方式应当在保险单上注明):(-)因履行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

7、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员会的名单在保险单上注明);(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它事项第二十二条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附录:海关监管责任保险费率规章一、本保险年费率为1%。二、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2000元人民币上述费率根据风险情况,可上下浮动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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