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供应事业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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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广播电视节H供应爭业管理规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3-08-29【效力屈性】已修正【正文】广播电视节目供应事业管理规则第1条本规则依广播电视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Z。广播电视节冃供应事业Z管理,除依广播电视法及其施行细则规定外,依本规则Z规定。第2条广播电视节目供应事业分为下列三类:一广播电视节ri业:(一)广播廿F1制作业:为无线广播电台或其客户策划、制作节口或提供制作广播节HZ设备及场地Z独资、合伙、公司或其他法人组织。(二)电视节目制作业:为无线电视电台、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有线电视节目播送系统、卫星广播电

2、视事业或其客户策划、制作节ri或提供制作电视节冃z设备及场地z独资、合伙、公司或其他法人组织。(三)广播电视节目发行业:为无线广播、电视电台、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有线电视廿h播送系统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提供节nz独资、合伙、公司或其他法人组织。二广播电视广告业:为无线广播、电视电台、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有线电视节目播送系统、卫星广播电视事业或其客户策划、制作节目或讦播广告之独资、合伙、公司或其他法人组织。三录彩节目带业:自行制作或取得权利人授权转录,并供应给录影节目带出租、买卖或播映业独资、合伙、公司或其他法人纟r织。广播电视节目供应

3、事业之主管机关为行政院新闻局(以下简称新闻局),其属录影节目带业之申设及录影节1=1带之杏察、取缔,得委讦在辖市政府、县(市)政府办理。第4条(删除)笫5条广播电视节目供应事业之最低实收资本额除法令另有规定外,规定如下:一广播电视节目业:(一)广播廿口制作业:新台币四十五万元。其兼营提供制作广播节nz设备及场地者,新台币一百二十万元。(二)电视节目制作业:新台币一百二十力元。其兼营提供制作电视节目之设备及场地者,新台币一千万元。(三)广播电视节目发行业:新台币一百二十万元。二广播电视广告业:新台币一百二十万元。三录影节目带业:新台币一百二十

4、万元。第6条广播电视节目业、广播电视广告业之设备标准如下:-独有营业场所净面积三十五平方公尺以上。但广播节冃制作业及广播电视节目发行业Z营业场所净面积应在二十平方公尺以上。二广播或电视节目制作或发行之资料。兼营提供制作广播或电视节FT设备及场地Z广播节冃制作业、电视节冃制作业,其设备除前项规定外,应符合广播电视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管理办法。录影节冃帯业Z设备标准如下:•独有营业场所净而积三十平方公尺以上。二口制录影节冃带者,独有营业场所净而积五十平方公尺以上,另备视听机具设备或相关租赁契约。第7条设立广播电视节目业、广播电视广告业,应具备丽条设

5、备,填具申请书(格式如附件),向新闻局屮请许可。设立录影节目带业,应具备前条设备,填具屮请书(格式如附件),依屮设地点,向该管直辖市或县(市)政府申请许可。笫8条广播电视节目业、广播电视广告业开业后,其名称、组织、负责人或经营业务有变更者,应于变更示十九II内屮请新闻局换发许可证;其地址或资木额有变更者,应于变更麻r五日内申请新闻局变更登记。录影节目带业开业后,其名称、组织、负责人或经营业务有变更者,应于变更后十五FI内屮请该管肓辖市政府或县(市)政府换发许可证。其地址或资木额有变更者,应于变更后I-五日内中请该管直辖市政府或县(市)政府变

6、更登记。依前二项规定换发许可证或变更背记后,应于十五R内向商业主管机关办理变更背记。广播电视节目业、广播电视广告业遗失许可证者,应于登报声明作废后十五口内,申请新闻局补发。录影节目带业有询项情形者,应于背报声明作废后十五日内,屮请该管直辖市政府或县(市)政府补发。笫9条第七条、第八条之申请,应记载事项或应备书件有欠缺者,得通知限期补正。逾不为补正或不能补正者,驳回其申请。办理非营利性广播电视节目供应事宜或专以免费捉供公益性、艺文性、社教性等节目或广告予无线广播、电视电台、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或有线电视节日播送系统使用之政府机关、学校、独资

7、、合伙、公司或其他法人组织,免办广播电视节H供应事业Z许对。第11条许可证发给后,发现有下列情事Z—者,应限期通知改正,其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者,新闻局得废止该许可:一违反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者。二未依笫七条之一第一•项规定于収得许可证后六个月内办妥设立背记者。三未依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或第五项规定办理换发或补发许町证者。四开始营业后,自行停业六个月以上。但有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五经营业务与许可项目不符者。六设立登记经该管主管机关命令解散、撤销或废止者。笫12条广播节目制作业、电视节目制作业、广播电视广告业为无线广播、电视电台、有线

8、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有线电视节目播送系统及卫星广播电视事业策划、制作节目或广告者,应分别依广播电视法、有线广播电视法、卫星广播电视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办理。广播电视节目供应事业之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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