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防林基建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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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防林基建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计财处长防林基建资金是国家为加强长江中上(下)游地区防护林体系建设,充分发挥防护林体系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投入的一种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好长防林基建资金是我们每一个长防林工程建设者的责任。长防林基建资金的来源有国家林业局的中央基建资金、中央国债专项资金、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中央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省财政厅专项配套资金、市县财政及建设单位的配套资金。长防林资金是一种工程资金,它属于国家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范围,早在1978年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计计(1978)234

2、号“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中“关于基本建设投资和各项费用划分的规定”第五条指出:凡用于各种经济林、用材林、防护林的整地、种植和幼林的抚育等费用,列为基本建设投资;生产产品以后的成林抚育费用,分别由生产费用、事业费或间伐收入开支。作为基本建设资金,它必须要在银行开立专户,专款专用,并使用财政部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而不能与本单位行政事业费混在一起,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的专项支出来核算。长防林资金的计划安排有国债和一般基建项目,还有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作为国债,我

3、厅颁发了《湖南省林业国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对建设资金管理作了如下规定:办法的第十四条: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关于国债资金的管理制度。工程建设资金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专户管理,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务必做到账务清晰、原始凭证齐全。工程建设资金不得用于还账、不得挪作他用,严禁变相修盖办公楼、职工宿舍、购买小轿车等。单位之间结算不允许采用现金结算形式。第十五条:确保建设资金用于工程项目。长江防护林工程建设的总投资直接用于营造林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用于营林配套设施建设的资金比例不得超过20%o其他项目资

4、金必须严格按省林业厅批准的建设方案使用。第十六条:落实项目配套资金,确保工程建设资金足额到位。省林业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省有关部门确定中央投资与省、市、县配套资金的比例,并随计划一同下达。市、县配套资金必须足额落实到位。第十七条:由于林业生产具有须先期作好种苗准备、造林具有季节性、完成情况须实地检查验收等特殊要求,林业国债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报账制”,资金拨至市(州)林业局监督管理,资金使用权归项目建设单位。造林项目可先预付不超过年度投资40%的资金作为种苗及肥料购置费,其余资金经县林业局检查验收合

5、格,并经市(州)林业局核实后方可报账结算。对验收不合格的营造林项目,经翌年补植达到要求后才能报账结算。其他项目可先预付材料设备购置费,其余建设资金按项目建设进度,经市(州)林业局检查同意后拨款。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必须经过返工完善达到要求后才能报账结算。资金申领按附表要求的程序操作。市(州)林业局在收到县林业局的资金申请表后,须立即对项目进行审查,认定合格的项目须于10日内办理拨款手续。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国债建设项目的月、季报表制度。为了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和反馈工程建设的资金到位、投资完成、工程进

6、度和质量等有关工程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时报送《生态工程基建财务快速月报》、《生态工程基建投资季报》和《林业基础设施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月报》、《林业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月报》、《林业国债项目投资情况综合表》。(注:省林业厅湘林计[2001]36号文已通知停止报送《生态工程基建财务快速月报》和《生态工程基建投资季报》,改为报送《基本建设支出核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第十九条:工程建设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的LL!拨付到位情况、地方配套

7、资金落实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第二十条:凡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的市县,省厅将区别不同情况,在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调控,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全省,同时追究市(州)林业主管理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连带责任。应该说上面的几条虽然是对国债提出来的,但对一般基建和农业综合开发使用的长防林资金管理同样是适用的。规定中要求县对市申领工程资金采用“报账制”,省厅对此未作出具体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市局可比照世行造林报账办法办理,即报账须由县林业局出

8、具项目造林(抚育)施工合同书、验收单、费用结算单和资金申领表。1、项目造林(抚育)施工合同书由县林业局作为甲方,造林单位作为乙方签订,合同内容包括起止时间,即合同签字生效日到合同规定的工作量完成所需的时间。合同编号,完成的工作量(以亩为单位),树种,工程质量要求,付款金额等,本合同要求甲、乙双方在授权代表签字后加盖公章。本合同书作为报账的原始凭证之一,要求一式三份,造林单位、县林业局、市林业局各一份。2、项目造林(抚育)验收单由承担验收任务的单位填写,内容包括造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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