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的分析王雪雯金晟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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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学案例分析案例5-10主讲人:王雪雯金晟曦案例2008年10月1日,某保险公司为本单位6名女职工投保三年期女性癌病普查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均为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该6名女职工。2010年7月,被保险人之一陈某从该公司调往另一家保险公司工作。同年8月5日,保险人作出批单同意投保人的申请,以陈某不具有可保利益为由解除保单,但未书面通知陈某。2010年10月,陈某经诊断患上癌症,并子2011年1月和5月两次向保险人递交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保险人均以保险合同无效为由发出拒赔通知。后该保险合同纠纷

2、被诉至法院。NO.1陈某调离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是否产生影响?NO.2该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NO.3投保人是该保险公司还是该保险公司的工会?NO.4投保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是否需要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提出问题人员流动是社会发展正常现象。以可流动人员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可能由于人员流动而在投保后发生变化。对人身保险合同,只能根据投保人在投保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来确定合同效力,不能随保险合同成立后的人事变化情况来确定合同效力,这样才能保持合

3、同的稳定性。被告该保险公司以陈某调离后,该保险公司已没有可保利益为由,主张本案合同无效,理由不能成立。NO.1陈某调离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是否产生影响?在本案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辨称,由于陈某后来调离本单位,已不属于本单位的员工,所以本单位对陈某巳无可保利益,从而以批单形式解除了该保险合同。这一理由值得商榷。首先,本案中投保人通过合同形式为员工创设权利后又随意取消该权利,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要求赔偿时才出示解除合同的批单,事先从未通知被保险人。投保人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NO.2该保险公司作为保险

4、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保险法第十五条【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通常的合同,由于是签约双方的一致意思表示,所以只要签约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或者解除。但是在保险合同中,由于有被保险人加入,合同与被保险人利害相关,因此只有在通知并征求被保险人的意见后,才能决定合同的订立、变更或解除。NO.2该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由于保险是该保险公司的业务,此次保险是该公司为自己的职工投保,这

5、种特殊情况决定了该保险合同上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签署是同一人,但这与自己和自己签订的无效合同情况不同,仍然属于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合同。根据保费出资的实际情况,应认定这个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该公司工会,保险人是该公司。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关心职工的生活,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是工会的职能。工会在职工同意的情况下为职工投保人身险,是其履行职责的体现。NO.3投保人是该保险公司还是该保险公司的工会?在本案中,投保人的错误在于其以时被保险人不具有可保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理由不成立。同时其在解除合同时来及时通知被

6、保险人,也违反了监管规定,中国保监会2005年发布的《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C2005)62号)中规定,团体保险中“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表明被保险人知悉退保事宜”,本案中投保人既未让被保险人知悉退保事宜,保险公司也未要求其出示证明,双方都有过错。NO.4投保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是否需要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结局: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5万元谢谢观看!案例5-11分析——陈璐张文华2009年9月28日,驾驶员任某就其驾驶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

7、保了机动车辆车身险,保险期限从2009年9月29日零时起至2010年9月28日24时止。2010年1月,桑塔纳轿车的主人龙某把车子转让给了陈某。2010年2月,陈某在驾驶车辆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3222元。投保人任某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进行了赔付。2010年7月,陈某驾驶这辆车时又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保险人核实定损为42479元。当任某再次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拒绝了,理由是车辆所有权人发生了变更,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任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本案中主要涉及的是因保险标的的转让而引起的可保利益的转移。我国《

8、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可保利益随保险标的的转让则推定同时转让保险合同权。在保险标的的转让未显著增加其危险程度的情形下,法律直接推定保险标的的受让人自动继承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但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转让事实,否则对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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