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ID:43567857

大小:34.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9-10-1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_第1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_第2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_第3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_第4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_第5页
资源描述: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和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活动、装运前检验机构的备案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海关总署负责对装运前检验实施监督管理,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并对其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海关总署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第五条海关总署对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备案

2、管理。第三方检验机构在从事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之前,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第六条海关总署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第七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身份独立、公正地开展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并对其所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八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及其关联机构不能申请或者代理申请供货商注册登记,不能从事废物原料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第二章装运前检验第九条装运前检验是指在进口废物原料运往中国境内之前,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以及装运前检验规程等的要求,

3、由装运前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监装和施加封识,然后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的行为。第十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进口废物原料的境外装货地或者发货地,按照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装运前检验规程实施装运前检验。第十一条根据装运前检验工作质量风险特性与管理要求,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其合法注册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开展装运前检验活动。第十二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实施装运前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规模、检验人员数量和检验设施设备,确保经其检验的废物原料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第十三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分别设置检验、授权签字等关键

4、岗位,保持相互独立,同时制定任职的专业背景条件,持续接受业务培训和教育,确保检验员、授权签字人熟悉掌握与废物原料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以及相关的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制定适合本机构情况的装运前检验工作程序或者作业指导书,规范现场装运前检验活动。第十五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依靠自身检验能力,完整地实施检验、监装和施加封识等工作程序,并对其工作质量负全责,不得委托其他机构、组织或人员实施。第十六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真实、完整、可追溯地记录其实施的装运前检验活动过程,并妥善贮存、保管

5、检验原始记录,至少保存5年。第三章备案管理第十七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提前向海关总署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二)经公证的所在国家(地区)合法注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资质证明;(三)固定的办公地点、检验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办公场所和经营场所平面图,能全面展现上述场所实景的视频或者5张以上照片;(四)IS0/IEC17020体系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五)从事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种类;(六)装运前检验证书授权签字人信息及印签样式;(七)公司章程。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第十八条备案申请人在准备好申请材料后,将

6、全套材料提交海关总署,以海关总署收到的书面申请资料为准。第十九条海关总署在收到备案申请书面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备案中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中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备案申请人须在30天内补正完毕;(二)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或者备案申请人补正材料后,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三)逾期未补止的,终止办理备案;(四)未按照要求全部补正备案申请材料或者补正后备案申请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第二十条海关总署自受理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成专家组,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

7、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审核记录表》(见附件2)的要求,审核申请人资格、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等情况。专家组应当在审核工作结束后作出审核结论,向海关总署提交审核报告。第二十一条海关总署自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审核合格的,同意备案,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证书》(见附件3);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备案。第二十二条海关总署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岀同意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意见。专家组审核时间不计算在内,但应将专家组审核所需吋间书面告知备案申请人。第二十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