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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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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
2、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第五条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进口废物原料报检时,收货人应当提供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废物原料到货后,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检验检疫风险分析和预警通报制
3、度。 第二章 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和批准工作。第八条 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四)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RIOS体系等认证;(五)企业应当保证其产品符合与其申请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相适应的中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六)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供货来源有环保质量控制措施;(七
4、)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八)具有在互联网申请注册登记及申报装运前检验的能力,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其他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检验能力。第九条 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注册登记申请书;(二)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三)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四)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能全面展现上述场地实景的视频文件或者3张以上照片;(五)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者RIOS体系等认证证书彩色
5、复印件及相关作业指导文件。提交的文字材料,须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国外供货商提出的注册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受理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书面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6、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评审报告。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对评审合格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登记并颁发注册登记证书;对评审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第十三条 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一)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发
7、生变化的,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材料;(二)地址发生变化的,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国外供货商要求新增注册废物原料种类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与新增种类有关的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五项规定的材料。第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国外供货商变更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注册登记的决定。第十五条 国外供货商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均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第十六条 国外供货商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
8、出延续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证书有效期内供货情况的报告。第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延续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三章 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第十八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和批准工作。第十九条 国内收货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进出口贸易经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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