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办法

贵州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办法

ID:43566245

大小:111.75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9-10-11

贵州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办法_第1页
贵州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办法_第2页
贵州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办法_第3页
贵州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办法_第4页
贵州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贵州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贵州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卫生审查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和省卫生厅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放

2、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管以外的介入放射学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除省和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以外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同一医疗机构有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四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按照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害程度与诊疗风险分为危害严重和危害一般两类。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包括: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Y刀、X刀等入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钻-60治疗机、中子治疗装置与后装治疗机等放射治

3、疗设施,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与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SPECT)及使用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的核医学设施。其他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为危害一般类。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应由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第六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分为评价报告书和评价

4、报告表。对放射性危害严重类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书。对放射性危害一般类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评价报告表。同时具有不同放射性危害类别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危害较为严重的类别编制评价报告书。第七条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和危害一般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中的深部X射线机治疗、敷贴治疗、籽粒插植治疗、CT影像诊断、DSA介入放射诊疗和列入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同时具有上述项目的其他X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前,应当由承担评价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危害严重类的建设项目评审专家不得少于5名,从省放射卫生技术

5、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应不少于专家总数的3/5;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和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项目预评价报告的评审,从国家级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抽取的专家应不少于专家总数的2/5。危害一般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中的深部X射线机治疗.敷贴治疗.籽粒插植治疗、CT影像诊断、DSA介入放射诊疗和列入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录的建设项目评审专家不得少于3名,从省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应不少于专家总数的2/3。其他放射诊疗设备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前,应当由承担评价的

6、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省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中抽取2名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的组成、专家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处理情况及专家组复核意见应作为预评价报告的附件。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并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的公函;(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见附件一);(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四)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申请资料完整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予受理;申请资料

7、不完整的,应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进行补充完善。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预评价的审核。审核同意的,予以批复;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核建设项目^=1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二)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公函;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同意证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