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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0
《(MAXBRAWN)8类何军辉商标异议答辩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商标异议答辩书答辩人:何军辉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稠城镇车站路13号联系电话:异议人(被答辩人):博朗有限两合公司地址:德国,陶努斯,克龙贝格D-61476,法兰克福街145号答辩请求:请求依法驳回异议人博朗有限两合公司的异议申请。答辩人口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转发的异议人博朗有限两合公司所提出之对答辩人申请注册的“MAXBRAWN”商标注册申请的异议书后,答辩人认为异议人显然是错误的理解了《商标法》以及对答辩人中请注册商标“MAXBRAWN"存在误解。答辩人认为异议人的异议不能成立。异议人认为:1、异议人引证商标“BRAUN”商标在第8类
2、“电剃刀;个人理发工具”商品上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第8类先注册的“BRAUN”商标构成类似上皮上的近似商标,按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其注册申请应不予以核准;3、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抄袭和模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答辩人认为:1、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在中国不享有任何的知名度,答辩人从未听说过也从未见过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而被异议商标已经被答辩人大量的使用且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在国内享有很咼的知名度;2、被异议商标与答辩人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3、异议人的引证
3、商标不是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4、答辩人的企业在其所在的当地享有非常高的知名度,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只是将自己使用多年的商标进行注册,其商标已经使用多年,企业成立许多年,为当地的招牌企业之一,其本身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不存在模仿他人的必要性。答辩事实及理由如下:一、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在中国不享有任何的知名度,答辩人从未听说过也从未见过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而被异议商标已经被答辩人大量的使用且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在国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异议人认为其商标“BR
4、AUN”在国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其商标“BRAUN”应当构成驰名商标,但是,答辩人身为生活用刀具行业的一员,从未在国内听说过关于“BRAUN”的任何信息及新闻,“BRAUN”所谓的在国内驰名明显是其自己杜撰的,并不是实际存在的,也许“BRAUN”在国外比较知名,但是其在国内是不构成驰名商标的,异议人的引证商标“BRAUN”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还需要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查认定。(二)“MAXBRAWN”是答辩人的独创词汇,显著性极强,与答辩人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答辩人的公司自成立起来,一直使用"MAXBRAWN”作为口身的商标使用。经过多年
5、的使用及市场推广宣传,答辩人的商标“MAXBRAWN”随着企业资深的发展壮大以及旗下产品品质保证而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和信赖,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相关消费者只要一看到“MAXBRAWN”商标,即直接对应到我答辩人,因此,“MAXBRAWN”商标与答辩人及答辩人已经建立了唯一、独特的密切关系。(三)被异议商标“MAXBRAWN”商标的注册.使用情况“MAXBRAWN”商标是答辩人的主打品牌,也是答辩人一•直使用的商标,答辩人非常重视该商标的宣传和使用,答辩人在第8类“锤镐;园艺工具(手动的);刮胡刀片;电力和非电力脱毛器;扳手
6、(手工具);绞肉机(手工具);捣碎工具(手工具);切菜刀;刀片(手工具);餐具(刀、叉和匙)”等产品上注册了“MAXBRAWN”商标,几年来,消费者一直以"MAXBRAWN"称呼答辩人的公司及其品牌,因此,“MAXBRAWN”己经成为了答辩人公司和产品的代名词,与答辩人密不可分。二.被异议商标与答辩人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如下图所示:mOxBRlliun被异议商标BRHUn引证商标《商标审查标准》规定:“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7、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首字母发咅及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为"maxbrawn,引证商标为“braim”,两商标的首字一个是“m”,另一个是“b”,两个字母的读音及字形均存在明显的不同,两商标之间的区别,与商标审查标准所规定的不近似情形完全相同,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提供的引证商标,从根本上不构成近似。四、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不是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如前所述,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在国内也并非是
8、驰名商标,因此,不存在侵犯驰名商标权益的可能性,且被异议商标在国内已经大量的使用,具有大量的消费群体,其相关的消费者己经将被异议商标与答辩人建立了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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