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答辩书范文-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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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异议答辩书(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贵局于2019年10月21日发文《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编号:xxxxxxx),通知被异议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答辩人”)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答辩人收到相关异议材料之后,认为株式会社尼康对第xxxx号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之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不足,异议不能成立。具体答辩如下:一、异议人对“尼康”文字享有商标权和商号权,不代表对“某某慷”也享有商标权和商号权,异议人在中国并未注册“某某慷”商标或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一中称“异议人对“尼康”文字享有

2、商标权和商号权”,并在一、二点中进行了具体阐述。其中,在第一点理由中,异议人对其公司及“尼康”商标进行了简要介绍,并提出附件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作为证据。答辩人认为,该点理由及其证据只是异议人对其公司历史及尼康品牌的介绍,并不能说明与被异议商标“某某慷”有何关联。同时“尼康”对于大多公众而言,仅仅知道是做相机等电子产品,跟医药类别完全不相同。所以,异议理由1缺乏事实依据,并与被异议商标“某某慷”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在第二点理由中,异议人对其享有“尼康”文字的商标权进行了说明,称在世界多个国家有注册

3、,但是在它国注册仅仅为Nikon,而“尼康”文字仅为中译文,不同地区的译文不尽相同,例如Mercedes-Benz,中文简称大陆地区叫奔驰,香港地区为平治等,所以“Nikon”海外注册不能作为其在中国注册“尼康”的使用证据佐证。综上,异议理由一不能证明异议人在中国对“某某慷”享有商标权和商号权,其在中国注册的“尼康”商标与答辩人在第5类注册的被异议商标“某某慷”无关,两者属于不同商标。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主营属于不同类别之不同商标,不存在抄袭、复制和恶意抢注之说,依法应予注册。(一)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中称,“被异议商

4、标属于对异议人商标的翻译近似,两商标在市场上共存,极易引发消费者混淆,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并分别以一、二点理由进行阐述。在第一点理由中,异议人称其异议商标在中国享有广泛知名度,并着重介绍了其在中国市场的销售情况和发展历史。答辩人认为,异议人在中国市场的真实销售情况和宣传,都是相机制造、电子产品为主,无证据证明异议人对异议商标“某某慷”在医药产品进行了宣传推介,异议人是否对“尼康”在第五类药品推介与待证事实无关;也不足以证明异议商标在中国药品行业享有“广泛的”知名度。在第二点理由中,异议人称“某某慷”商标是使用在相机类商

5、品上的知名品牌”,并辅相关证据。经分析答辩人所注册“某某慷”仅为药品行业,而不与Nikon音译“尼康”相机类别近似,《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

6、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实际上,异议人在中国并实际使用第5类药品等商品上的“尼康”商标权,另外,从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得知,异议人作为相机制造商其销售对象及渠道等都大大区别于答辩人所提供的“某某慷”品牌药品等大众药品消费品,就算“尼康”商标在相机类商品上知名,也不足以说明其在包括普通药品内的所有类商品上都知名。故,声称“异议人的“尼康”商标是使用在药品类商品上的知名品牌”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同时从字义角度,说文解字查询可知:某某:容也。从心囟聲。凡思之屬皆从思。某某:慨也。从心亢聲

7、。一曰《易》“忼龍有悔”。苦浪切。又,口朗切〖注〗臣鉉等曰:今俗别作慷,非是。康:穅或省作。稃穅康四篆大徐在秳二篆之下。今以類移此。新华字典释义:慷:形容词形声。从心,康声。本义:情绪激昂。综上无论从字义、字形、字音、字节、字意等方面“某某慷”均与“尼康”有本质区别,“某某慷”完全符合“《商标法》第九条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显著性特征,可以使广大消费者区别,加以识别开来。(二)异议理由二所述事实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实际经营的商品,在实际销售领域、销售对象和渠道

8、等方面皆不同,不属于同类或相关商品。由前述知,异议人株式会社尼康是创立于日本的照相机厂商,主要提供相机、电子产品等;答辩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贸易、批发、零售的公司,产品包括药品等。前者提供照相机,后者供应贸易服务,两者属于不同商品领域的提供商。答辩人商品销售渠道、销售对象、商品价格、商品包装等皆与异议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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