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水务局行政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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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水务局行政权力清单(共121项)序号事项名称类另IJ实施主体实施依据备注1水工程建设审批行政许可县水务局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2、;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

3、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4、《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合并第17项中的第2项和第3项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三)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第2项“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核”第3项“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批”,项目合并后名称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序号事项名称类另IJ实施主体实施依据备注2蓄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和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批行政许可县水务局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

4、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61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

5、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生产作业许可行政许可县水务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

6、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3、《'中华人氨共活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

7、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1、采砂、取土、序号事项名称类另IJ实施主体实施依据备注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2、爆破、钻探、挖筑鱼塘;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

8、法)(2004年5月31日白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采砂或者未按照采砂许可规定采砂,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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