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责任与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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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卫生法律责任释义卫生法律责任是“卫生法”与“责任”的合成概念。为了解释、界定卫生法律责任,有必要首先对“责任”进行语义分析在古代汉语中,“责任”同“责”是一个语义丰富的概念。据《辞源》、《辞海》等权威辞书摘引“责”在六种意义上被使用。其一,求,索取。如“宋多责贿于郑”。其二,要求,督促。“不教而责成功,虐也”。其三,责备。“使先生自责,乃反自誉”。其四,处罚。“责小过以大恶,安能服人”。其五,责任。“若尔三王,是有丕子之责于天”。其六,债。“乃有意欲收责于薛乎”。在现代汉语中,“责任”一词有三个互相联系的基本词义一,份内应做的事。如“岗位责任”.二,

2、特定人对特定事项的发生、发展、变化及其成果负有积极的助长义务。如“担保责任”、“举证责任”。三,因没有做好份内的事情或没履行助长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卫生法律责任的定义指卫生法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后果。主体:行政,医疗卫生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特点:1、以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为前提2、有卫生法律、法规等的明确规定3、由专门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追究4、具有国家强制性卫生法律责任的构成卫生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卫生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一,责任主体(无行为能力人)二,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3、,或损害结果三,因果关系四,主观过错(故意,过失)卫生法律责任的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卫生法律责任做不同的分类。如按照承担责任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自然人责任、法人责任。按照责任的承担内容的不同可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等等。在法律实践中最基本的分类方法是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所做的分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卫生行政责任定义:卫生行政责任是指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卫生行政责任既包括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授权或委托的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卫生行政管理中因违法失职、滥用职权或行政不当而产生卫生行政责任;也包括公

4、民、社会组织等行政相对人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而产生的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1.行政处罚:依据管辖原则,针对外部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等7种。行政处分:依据隶属原则,针对内部行政相对人,主要包括警告,记过、降级等八种。卫生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归责的最终要件(以前是因果联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如果原告能

5、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案例:1994年6月3日,瞿某的母亲按计划免疫有关规定和要求,带其到指定地点被告某省级机关医院的儿保科注射“百白破”三联针第一针,注射的部位为瞿某左臀肌,操作者系被告的护士葛某。6月18日瞿某的父母发现其左脚掌下垂,足趾活动迟缓,左脚无力。自6月20日起瞿某到本市多家医院诊治,但未查明病因。与此同时,瞿某的父母向有关部门反映了原告接种防疫针后出现的情况。同年7月,省、市、区、防疫站有关人员到瞿某家中,对其左腿及病历进行了查看、分析,到场人员对瞿某左腿有异常和其出生仅有一次注射史不持异议

6、。1994年9月原告正式向区防疫站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因鉴定未作出结论,瞿某于1995年3月去上海就医。同年4月6日,上海某附属儿科医院对瞿某施行了左坐骨神经探查、松解手术,手术诊断结论为瞿某为左坐骨神经损伤(注射型)。瞿某虽经手术补救,但其神经恢复正常已不可能,5岁时还需再次手术。1995年瞿某诉至一审法院。问题:1、此案中原告是谁?2、此案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3、此案中如果医院主张自己没有责任,他应提供哪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程有无过错承担举证的

7、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为什么要倒置?卫生刑事责任卫生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卫生法的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实现形式:刑罚(主刑,附加刑)在刑法中规定了十余种与违反卫生法有关的罪名。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1、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2、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3、犯罪主体: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人4、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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