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第10章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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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险教学课件(第二版)21世纪高职高专规划教材主编:李立李玉菲第十章责任保险本章学习目标:1、掌握责任保险含义;2、掌握责任保险分类;3、掌握两种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及其运用;4、掌握职业责任险,产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的含义和保障范围第一节责任保险概述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类保险。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共同的性质,即都属于赔付型保险。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是被保险人的民事法律风险。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一、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1.责任保险承保标的没有实务形态2.责任保险

2、赔偿对象是双重的3.责任保险承保方式多样独立承保方式附加承保方式组合承保方式4.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是以健全的法律体系为基础的5.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的特征(1)责任保险的赔案,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损害并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条件,必然要涉及到受害的第三者,而一般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赔案只是涉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2)责任保险赔案的处理也以法院的判决或执法部门的裁决为依据,从而需要更全面地运用法律制度;(3)责任保险中因是保险人代替致害人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各种责任事故处理的态度往往关系到保险人的利益,从而使保险人具有参与处理责任事故

3、的权力;(4)责任保险对每次事故规定一定的责任限额,每一次赔偿不超过责任限额。(5)责任保险赔款最后并非归被保险人所有,而是实质上付给了受害方。二、责任保险的承保1.以事故发生为基础的承保方式——期内发生式该承保方式是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职业责任事故而引起的索赔负责,不论受害方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索赔。优点:保险人支付的赔款与其保险期内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相对应。缺点:保险人在该保险单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往往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确定,而且因为货币贬值等因素,受害方最终索赔的金额可能大大超过职业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当时的水平或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通常

4、规定赔偿责任限额,同时明确一个后延截止日期。2.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期内索赔式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期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有效索赔负赔偿责任,而不论导致该索赔案的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这种承保方式实质上是使保险时间前置了,从而使职业责任保险的风险较其他责任保险的风险更大。为了控制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无限地前置,各国保险人在经营实践中,又通常规定一个责任追溯期作为限制性条款。追溯期,即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从保险责任起始日向前追溯的一段时间,保险人对此期间发生且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索赔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追溯期是指自保险期间开始向

5、前追溯约定的时间期间,投保人连续投保,追溯期可以连续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追溯期的起始日不应超过首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间起始日。追溯期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三、责任保险的一般责任范围1.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2.因赔偿纠纷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合理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过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区别:责任保险承保的责任主要是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所致的责任事故风险,即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通常是绝对除外不保的风险责任,这一经营特点决定了责任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明显地小

6、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并经过保险人的同意,责任保险又可以承保着超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风险。四、责任保险的费率主要考虑的风险因素包括:1.被保险人的业务性质及其产生意外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大小;2.法律制度对损害赔偿的规定;3.赔偿限额的高低。4.被保险人过去是否发生过责任风险事故,该事故是否偶然发生,是否仍将发生。此外,每笔责任保险业务的规模、同类责任保险业务的历史赔偿记录也是保险人在确定责任保险费率时必须参照的因素。五、责任保险的赔偿1.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它又可以分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人身伤

7、亡赔偿限额两项。2.保险期内累计的赔偿限额,它也可以分为累计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累计的人身伤害赔偿限额。3.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也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两者合成一个限额,或者只规定每次事故和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而不规定累计赔偿限额。第二节职业责任保险一、职业责任保险概述1、含义:又称为职业赔偿保险,是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2、职业责任的特点它属于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导致的责任事故;它不仅与人的因素有关,同时也与知识、技术水平及原材料等

8、的欠缺有关;它限于技术工作者从事本职工作中出现的责任事故。3.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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