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二章 法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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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法的概述第一节  法的概念和本质一、法的概念。1、法的词源。法,中国历史上的汉字写作“灋”。《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接上接上1.灋意通刑。2.灋是公平、正直和正义的象征。3.灋能明断是非曲直,犹如神灵裁判。接上它是一种能“治狱”、“别曲直”的独角神兽,“性知有罪,有罪触,无罪则不触”。接上4、灋能罚罪,如廌之去恶。接上律,据《说文解字》注释日:“律,均布也”。《唐律疏议》也说:“律之与法,文虽有殊,其义一也”。清人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进一步解释说:“律者,所以

2、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日均布也”。所谓“均布”,是历史上一种调音律的工具,将律比作均布,说明它有规范、统一人们行为之意。我国古代称法为刑,如夏之禹刑;到战国时期,李悝造《法经》,改刑为接上法,到秦朝,改法为律,一直到清未。历史上虽有“法律”一词,但总体上法与律是分开使用的。“法律”一词是在清未才广泛使用,而且是受日本影响的。关于法的概念的观点,可以分为非马克思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两大类。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观点,只是从形式上和外部特征上分析了法,并未能揭示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论述,首次科学揭示了法

3、的本质和特征。接上马克思主义法的概念可以概括为: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它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可见,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观点,不仅揭示了法与国家、统治阶级的内在联系,而且揭示了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关系,揭示了法的职能和作用。接上在现代社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法通常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整体,狭义上的法通常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我国,广义上的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

4、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整体;而狭义上的法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或者认可的宪法、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接上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的称为某某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的则称为某某条例、某某实施细则等等,如《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它们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接上二、法的本质。1、法的本质的概念本质和现象是哲学的概念,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法同样是本质和现象的

5、统一体,所谓法的现象就是法的外部联系,是人们通过感观可以感知的法的外部特征,这些特征前面已经讲过;而所谓法的本质则是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只有通过科学的抽接上象思维,才能认识它和掌握它。法的本质是法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可以说自从法学产生时起,人们就开始研究法的本质。历史上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将法的本质归结为精神力量,如神的意志。另一类是将法的本质归结为规则体系,如主权者的命令。关于法的本质观点,还可以将它分为马克思主义观点和非马克思主义接上观点两类。非马克思主义

6、的观点主要有:第一,法是上帝、神或者天的意志的集中体现。皇帝是一国之君,集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于一身的最高统治者。皇帝是天子,天是有意志的,称为“天意”,只有天子才能感应天意,替天行道,代表天的意志来统治老百姓,所以才有“天不变,道不变,祖宗之法不可变”的训条。接上第二,法是人类社会公共意志的集中体现。这是资产阶级的基本观点之一,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集权统治的过程中提出来的,他们以人权反对神权,以民主反对君主,以分权反对集权,提出“三权分立”,提出民主、自由、平等、博爱的主张。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制国家,立法

7、权 由国会行使,行政权由总统行使,司法权由司法机关行使。国会所创制的接上法律,他们认为是全体美国公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因为国会代表是全体国民选举产生的。(美国国会通过的法律还要总统签字才能生效)这种观点应当说有历史进步意义,将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还原到是人的意志的体现。马克思主义观点是:马恩认为法不是神的意志的集现,也不是人类社会公共意志的体现,那是谁的意志呢?接上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共产党宣言》等经典著作中,作了科学的论述。马克思、恩格斯在揭示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本质时,针对资产阶级写道:“你们的观

8、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接上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和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一样,都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观点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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