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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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债权(Obligation)第一节概述债的关系在国际民事流转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国际私法中的债权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债权。一、债的特点(与国内相比)1、在债的关系构成上,私法上的债是具有涉外因素之债;2、处理争议的机构不同,私法上的债可能在本国法院、仲裁机构;也可以在外国法院或外国仲裁机构;3、处理争执时适用的法律不同。私法上的债有国际条约的,依国际条约规定,无国际条约的可能导致适用冲突法的有关规则,可能导致国内法和外国法的适用;4、大量适用统一实体法;5、它随着一国对外政策和国际形势的变化而变化。二、债的分类1、对外贸易领域和非对外贸易领域2、

2、合同之债(合意之债)和非合同之债(法定之债,如侵权行为)第二节合同之债(Obligationofcontract)一、合同之债的法律冲突及解决途径法律冲突。涉外合同会涉及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形式、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时间、合同生效、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问题。由于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就全产生法律冲突。解决途径。冲突法途径(间接方法):A、国内冲突法B、统一冲突法实体法途径(直接方法):A、统一实体法B、实体性国际惯例涉外合同之债由哪个国家法律调整?一个涉外合同之债往往涉及不同国家,如何确定该合同的准据法?合同法律适用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3、,这是因为:第一,合同具有人为的观念色彩,很不容易判断它究竟与哪个场所相关联;第二,合同种类繁多,能否不问合同的性质和种类,统一用一个冲突规则指定不同种类合同准据法?第三合同包括的连结因素也十分复杂。第四,达成有效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是分割还是统一适用一部法律?是适用意思自治还是客观标准?理论上有以下不同的观点:A,统一论与分割论。两论分歧的焦点在于合同的成立(合同当事人缔约的能力、合同成立要件及形式之一部或全部)、内容及效力是应分别适用法律还是应统一适用法律。前者主张分别适用法律,后者主张适用同一法律。B、主观论与客观论。一种主张把合同的法律适用

4、交由当事人主观选择来定,而与此对立的是反对当事人意思自治,而主张依客观的连结因素来决定合同的准据法。C、区分合同种类和性质与不区分合同种类。目前实践和理论中,各种理论交错存在,互为补充、相互结合,使合同的法律适用更为丰富。目前,利用综合的方法解决合同法律适用的趋势越来越得到加强。采取分割法,将当事人缔结合同能力、合同形式和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三方面分割开来,使他们受不同冲突规则支配。而合同的准据法只指适用于合同成立和效力的法律。目前这种观点也为我国理论界所接受。以下分别阐述二、当事人缔结合同能力的法律适用当事人是否具备缔结、履行合同的能力。只有具备行为能力

5、,才能对其行为负责。主要有以下主张:1、适用当事人属人法。但许多国家都有一个条件,对当事人所从事的商业行为要依行为地法确定其行为能力。因此,合同当事人行为能力以当事人属人法为主,兼采行为地法。2、适用属人法与合同缔结地法。中国、泰国、波兰、日本。为了保证合同关系的安全,许多国家理论或实践主张,为了保护合同的有效果性,在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和缔结地未能时,如果冲突的法律中有更有利于合同有效的法律,则应适用那个更有利于保护合同有效的法律。3、适用合同准据法(即支配合同成立和效力的法律)。如适用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如美国、英国。三、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即合同

6、订立时应采取何种形式:口头、书面、特别批准等。传统依“场所支配行为”,合同形式依行为地法。现许多国家采取宽松的态度,对合同方式的法律适用规定了几个标准,只要合同方式符合其中之一即可。即兼采合同缔结地法和合同准据法而为选择适用,并显示出有多种连结因素来确定合同形式要件准据法的趋势。四、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合同的成立及效力和合同内容)合同准据法概念?即只指合同成立和效力方面的法律(包括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释、合同的消灭等方面)。其他方面不称为合同准据法。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客观标志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特征性履行方法合同自体法理论*(一)

7、客观标志原则1合同缔结地2合同履行地3法院地(仲裁地)4当事人国籍5债务人住所6不动产所在地客观标志原则该方法认为,合同准据法是与合同有一定场所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意思自治原则产生之前,各国立法及理论多主张按客观标志原则确定合同的准据法。在意思自治原则产生并得到各国立法及实践肯定后,只有在当事人没有意思自治或意思不明而无法确定时,法院依照“场所支配行为”原则,以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为依据,确定合同的准据法。这是对意思自治的补充。1合同缔结地合同的有效成立,除当事人之间合意外,还须为缔结地法所允许。如果缔约时缔结地法不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有效,那么,合同就不

8、能有效成立,而且缔结地法也为双方当事人所熟悉。另外,缔结地法这一客观标志容易确定。因此,各国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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