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验收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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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考核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二、评定规则:1、本细则分人员与机构、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卫生、配制管理、质量管理、其它8个大项,共设评定条款93条。其中设否决条款5条(条款号前加“**”);重点条款17条(条款号前加“*”),每条满分为10分;一般条款71条,每条满分为5分。总分为525分。2、验收评定时,按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类别确定具体检查条款。3、否决条款应全部合格,且一般条款总得分率不低于60%为合格。三、评分办法1、各一般条款按评分系数评分,评分系数以达到该条款所要求的程度确定。评分系数如下:1.0达到要求0.6基本达到要求0达不到要求

2、2、否决条款以达到各有关条款要求为合格,未达到要求为不合序号评审条款满分实得分评分说明一人员与机构(9款,其中“**”1款,“*”1款451-1医疗机构应有由主管院长、药学部(药剂科、药局)及制剂室、药检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质量管理组织。51-2医疗机构的制剂室应直属药剂科领导,包括配制、检验两部分。5**1-3配制和药检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药学学历(或具有主管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熟悉药品管理法规,具有制剂和质量管理能力并对制剂质量负责。*1-4医疗机构制剂室从事制剂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士或中专以上药学学历,其它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药学技术人员所占比例

3、不得少于制剂人员总数的50%。101-5灭菌制剂、普通制剂与中药制剂应配有相应专业的药学技术人员。51-6药检室检验人员应由药师或大专以上药学学历的技术人员担任并要保持相对稳定。51-7从事灯检工作的人员裸眼视力应在0.9以上,无色盲。51-8制剂和药检负责人变更时应30天内报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51-9应制订年度人员培训计划,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管理法》及技术培训,每年至少考核一次,并有考核记录备存。5-11-序号评审条款满分实得分评分说明二厂房与设施(17款,其中“**”1款,“*”1款)852-1制剂室周围环境必须保证制剂质量的要求,距制剂室30米以内不得有公厕、锅炉房、

4、太平间、传染病房、动物房以及其他污染源,10米以内不得有露土地面,外部环境要保持清洁。52-2制剂室内墙壁、顶棚、地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脱落物和缝隙,应耐受清洗和消毒。52-3制剂室应具有与制剂要求相适应的照明、室温调节、通风及“五防”(防尘、防污染、防蚊蝇、防鼠、防异物)设施。52-4制剂室的房屋和面积必须与所配制制剂品种要求相适应,按制剂工序合理布局,人、物流分开,一般区和洁净区分开,内服制剂和外用制剂分开,无菌制剂与其他制剂分开,办公室、休息室与配制室分开。52-5各种制剂应根据不同的需要设置不同的操作间,每个剂型按工序划分操作岗位,进入洁净区应设有一次更衣、二次更衣和洗手、消

5、毒等设施。52-6根据制剂工艺要求,洁净室内应划分空气洁净度等级,其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符合规定,并定期检测和记录。(见附表1、2)5**2-7配制大容量注射主关键岗位应符合洁净级别要求,灌封岗位的洁净级别应为100级,稀配、滤过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最终处理岗位为10000级,浓配、称量、配料等岗位应为10万级。-11-序号评审条款满分实得分评分说明2-8配制前,制剂室主要的操作工作台必须用物理的或化学的方法进行清洁、消毒或灭菌。不得使用普通的窗式空调器、电风扇送排风。52-9各制剂配制岗位应有防潮、排尘的措施,地面应无积水。5*2-10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等必须与其后续工序

6、严格分开,筛选、切片、粉碎等操作应有有效的除尘、排风设施。102-11洁净室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52-12洁净室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工作间的照度宜为300勒克斯(1X)52-13洁净室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5%(工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52-14洁净室的窗户、技术夹层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空气洁净度等级不同的相邻房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送入一定比例的新风。52-15洁净室内安装的水池、地漏的位置应适宜,不得对制剂产生

7、污染。100级(不包括局部百级)洁净区内不得设地漏。52-16制剂室应具有与所配制剂相应的原辅料、包装材料、成品等库房、通风应良好,各种物料不得露天堆放。52-17药检室的使用面积与设施应与其所开展的检验任务相适应。5-11-序号评审条款满分实得分评分说明三设备(10款,其中“**”1款,“*”1款)503-1制剂室应具有与制剂剂型和品种相适应的、符合制剂质量要求的设备、衡器、量具等,内服和外用制剂所用器具应分开。53-2设备的选型、安装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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