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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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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桩头市质监局制度汇编桩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一次性告知制度第一条为提高办事效率,增加工作透明度,方便服务对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各类须经市局审核、审批的报件,窗口受理和业务处室承办过程需要补充完善的报件材料,分别实行一次性告知。第三条一次告知应坚持热情、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当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属于本人业务范围时,必须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手续、办理时限;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人的业务范围的,要清楚地告知应找哪个窗口、哪位同志办理。第五条对服务对象前来办理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有关业务时,如不具备办理条件,必须一次性告
2、知办事程序、必须准备的相关资料等,使服务对象清楚;对不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事项,应准确告知此业务应找哪个窗口、哪位同志具体办理。第六条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窗口工作人员按各业务须知中确定的应提交的文件材料清单,对材料齐全、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收件,并出具收件书面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其需补充的相关事项。第七条业务处室承办过程一次性告知。各业务处室按各自的任务分工,对专门上门咨询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热情接待,并根据其咨询事项,一次性告知。对来本局办理有关业务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材料齐全,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收件,并出具收件书面证明;不符合要求的
3、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补充的相关事项;对需补充事项复杂的,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第八条凡被告知补充材料的报件,视为重新受理的,时限自补充材料符合要求,受理之日算起。第九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本局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条本制度由桩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室负责解释。桩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首问负责制度第一条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省市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首问负责制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咨询、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行
4、政机关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的制度。第三条外来办事人员到机关办事,第一位接受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必须按照首问负责制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第四条首问责任人必须履行以下责任:(一)办事人员办理的事务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解答办事人员的咨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事项,不得对负责办理的事项推诿、拖延。对不符合规定或不能办理的事项,要向来人做好解释工作。(二)对虽属本处(室)业务范围的事务,但不属于本人主管的,能受理的,应先受理,并向处(室)负责人报告,由处(室)负责
5、人指派专人承办。(三)对非本处(室)业务范围的事务,应引导办事人员到相关处(室)、窗口。相关处(室)、窗口最先接待者为首问负责人,履行首问责任人的职责。第五条能立即办理的事项要立即办理;对不能立即办理的事项,要在办结后及时告知办事人,并征求办事人对所办事项的意见。第六条对来办事人员询问或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告知所询问事项的管辖部门或单位。第七条首问责任人应言行文明,态度和蔼,禁止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塞责,简单生硬地应付来人。第八条首问责任人不按第四条规定履行职责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
6、究责任。第九条本制度由桩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室负责解释。桩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限时办结制度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执行力、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第三条对外办理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项的办结时限,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是《行政许可法》中对具体事项办结期限的规定
7、,本着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来确定。第四条各处室、直属单位均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纪检监察室负责本局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组织和协调及监督检查,局党组决定本局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责任追究。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第六条各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受理的事项需报省局审批的,承诺办结的时限应当包括省局的审批时限。第七条各处室、直属单位办理事项流程时限,应当在办公场所和网站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各处室、直属单位对所办事项应当按照省局批准的办理事项时限,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承
8、诺所办事项的办结或者答复时限。各处室、直属单位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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