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显名化问题研究——以保护隐名股东利益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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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代码:10276学号:151070262EastChina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硕士学位论文MASTER‛STHESIS论文题目: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显名化问题研究——以保护隐名股东利益为视角姓名茅姝馨学科、专业经济法学(全日制)研究方向经济法指导教师顾功耘教授论文提交日期2018年4月15日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显名化问题研究——以保护隐名股东利益为视角(摘要)专业:经济法学(全日制)研究方向:经济法作者姓名:茅姝馨指导教师:顾功耘教授隐名出资是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人们自行发展出的一种非常规的交易模式,因此在《公司法》正

2、文中对此问题并没有相关的条文规范。《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首次对隐名出资问题进行了规范,表明了法律对于这种交易形态的认可,但是在制度上尚未对隐名出资问题形成一套完善的机制。隐名出资所牵涉到的关系与利益多面而复杂,因此有必要从法律的层面为其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有利于促进经济交易,并且确保商事活动的有条不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肯定了隐名股东基于实际履行出资义务而享有投资权益的权利,但实践中法院判定投资权益归属于隐名股东,却因不满足“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规定,隐名股东的身份仍无法变更,股东资格仍由名义股东享有。而名义股东虽有股东资格,却不享投资权益。实际上隐名股东投资权益的

3、实现完全依靠名义股东,当名义股东不代其行事时,隐名股东要么选择追究名义股东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要么通过显名来实现投资权益。当其他股东拒绝其显名请求时,隐名股东则要承担放弃投资权益的风险。但是对于实际行权又未遭其他股东异议的隐名股东而言,这样的规定似乎显得有些不合理。因此,对于隐名股东的显名化问题应当区别对待,适当对隐名股东的利益予以保护。本文除导言外,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提出了问题,即在现行的显名程序规范下,对隐名股东的利益保护明显不足。首先通过对一则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提出隐名股东的显名化困境:当名义股东消极怠行股东权利时,隐名股东在寻求显名化的过程中,可能会因“其

4、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之规定受阻,若其他股东恶意侵害其权益,拒绝其显名要求,1即使其已实际行使过股东权利,也无法显名,则隐名股东的投资权益在公司法层面无法得到保障。其次进一步对隐名股东显名化受阻的成因做理论分析:一是由于股权的财产性权益与人身性权益相分离;二是出于对有限公司人合性的保护;三是由于隐名出资合同效力的内外有别,公司及其他股东不受隐名出资合同的约束。最后指出现行显名程序规定的不足:对人合性的保护过于机械化,对其他股东的主观形态不做区分,且对其他股东同意的认定标准不明。第二章对隐名出资法律关系的保护模式进行了探讨。通过对现行法律框架下的隐名出资关系进行梳理,可以得

5、出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内部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注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自治,双方可以就投资权益的内容进行自由安排。若要形成隐名出资关系,必须要在约定中明确隐名股东的出资目的是为了进行股权投资,否则在实践中会被理解为借贷关系。基于双方对隐名出资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分配不同,隐名出资的性质会出现三种常见的可能性:代理关系、信托关系及隐名合伙关系。进而,学界有提出在代理模式、信托模式或隐名合伙模式下构建隐名出资关系,从而对隐名出资关系中各方主体的利益进行保护。通过对三种模式的分别探讨,可以得出代理模式和信托模式是学界支持的主流模式。本文认为用间接代理模式来解决隐名出资问题为最

6、佳选择,信托制度主要解决“财产”问题,而隐名出资制度在于解决“身份”问题,因此间接代理制度与隐名出资关系在本质上显得更为契合,并且代理关系型的隐名出资是我国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产生纠纷的类型。第三章试图在间接代理制度模式下寻求隐名股东显名化权益的保护路径。间接代理制度是英美法上的代理制度,我国《合同法》第402、403条也被视为是对间接代理制度的引入。在间接代理制度的模型上具体构建隐名出资关系,可以根据其他股东对隐名出资的事实是否知情,分为两种情形。在隐名代理关系视角下的隐名股东显名化会出现两个问题:一是隐名股东可以直接显名没有考虑到公司法上对人合性的保护,将其他股东的“知

7、情”等同于“同意”显然不妥;二是没有明确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从而导致在同一模式下推导出两种截然相反的矛盾结果。在未经披露代理关系视角下的隐名出资关系中,有两项重要的内容:一是隐名股东的介入权;二是公司及其他股东的选择权,这两项权利的行使结果为隐名股东得以显名。为了解决间接代理制度模式下构建隐名出资关系存在的矛盾,则需要与公司法律制度作缝合衔接,一是确认在公司内部关系中应当采用实2质说;二是要尊重其他股东的意见,维护公司人合性。在对两种制度进行嫁接后,提出了间接代理模式下隐名股东的显名化路径。第四章对现行显名程序的规定提出了具体完善建议。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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