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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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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代码:10276学号:161130958EastChina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MASTER‛STHESIS论文题目:票据收益权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姓名李长红学科、专业法律硕士(全日制)研究方向法律与金融指导教师张敏、杨路论文提交日期2018年4月15日1票据收益权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摘要)专业:法律硕士(全日制)研究方向:法律与金融作者姓名:李长红指导教师:张敏、杨路国内首创以票据收益权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以华泰资管为中介的江苏银行融
2、元1号ABS已取得上交所的无异议函,且于2016年3月29日发行成功。该产品的发行开启了我国融资性票据发展的新时代,提升了企业直接融资能力,增加了融资渠道。同时,票据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合规性问题也引发了理论界及实务界的思考。虽然,票据资产证券化中可作为基础资产的选择有很多,但能够被市场普遍接受的,是以票据的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操作。一项新的金融产品出现是否意味着“存在即应然”,而无需过多考虑其合规性及可行性,显然我们应该以理性的态度分析其市场效应及存在的法律问题。换言之,我们是否可以认为该种方式是通过表面的资产
3、证券化实现实质的票据背书转让,如果是这样,该种金融创新产品的意义又在哪里。笔者将以厘清票据收益权的权利属性为研究核心,辅之票据ABS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风险隔离隐患进行探讨,从而为票据资产证券化的合规性问题的解决奠定基础。本文要解决的几个核心问题为:1、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逻辑,也就是说何种资产通过何种交易安排进行何种形式的证券化;2、以票据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是一种权利创设行为还是现有权利体系中某种民事权利的延伸或发展;3、票据收益权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其与票据法上的权利或合同法上的权利或民法上的权利有什么异同?4、对
4、实践中案例从前三个问题的观点角度进行分析,这里主要分析其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契合性或者是突破性,如果是契合,理由何在?如果是突破,依据何在?当然还包1括这些案例以及市场中的实践所反映出来的规则冲突、法律障碍、制度缺失、监管漏洞等等。5、如果认为现行这种证券化路径与民商法的基本法律框架有冲突,如何解决?这里面要讲清楚创新与制度规则滞后之间的衡平与协调、交易安排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分析、交易模式的法治化路径、监管等制度规则的建立和完善等等。当然在这过程中,比较法的内容也是必要的,但由于本文的切入点是讨论国内市场中的现实问题,因此
5、有些比较法的内容并不能当然拿来借鉴。本文将通过四个章节逐一研究以上问题,以票据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为核心,探讨收益权的权利属性,并与《民法总则》、《物权法》、《票据法》的权利做对比,比较票据收益权不等同于用益物权,不等同于票据权利,只能归类为债权,适用《合同法》的债权让与规则,从而总结票据收益权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运行过程及相关法律原理,为票据收益权资产证券化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可行性建议。第一章通过总结票据资产证券化发行成功的案例,根据基础资产的选择类型选取三类首创案例,分别为以票据作为基础资产;以票据对应的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
6、产;以票据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在进行案例选择时涵盖了电票、纸票、商业承兑汇票、银票等多种类型,使得所选取案例更具代表性。进而对票据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合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虽然票据证券化是市场发展的选择,但其中所存在的法律合规隐患不容小觑。三种不同类型基础资产的选择所对应的的法律合规问题不同。笔者根据三种基础资产选择所产生的的法律合规问题的严重程度对三者的态度也各有不同,对于票据ABS及票据应收账款ABS,笔者持否定态度;对于票据收益权ABS笔者持辩证肯定态度。第二章首先分析我国收益权的权属划分困境。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
7、没有相关法律专门对收益权进行定义,亦即收益权不属于法定权利。在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制下,无法赋予收益权以物权的效力。换言之,国内收益权不能同德国法一样,将收益权作为用益物权类型之一。因此,收益权的取得只能依靠债权的方式获得,又因债权体系中并没有就收益权进行具体规范,故而,收益权在债权体系中只能作为一种约定债权,而非法定债权。其次,通过对票据无因性与存在真实交易规定的矛盾论证,阐释我国票据领域的法律制度困境。票据无因性与存在真实交易的规定是立法者基于不同的价值考量将无因性限制解释为相对无因性的结果。亦进一步表明,立法者
8、会根据不同时代的交易环境予以解释的变更。2第三章阐释票据收益权ABS的交易过程是围绕原始权益人、专项计划管理人、受托行、代理行之间的关系展开。票据收益权ABS产品发行过程中所形成的多重法律关系包括委托关系、代理关系、买卖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票据质押关系等,各法律关系相互形成了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网。如第二章中讨论,将票据收益权归类为约定债权,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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