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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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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代码:10276学号:151040124EastChina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硕士学位论文MASTER‛STHESIS论文题目:过度维权的刑法定性姓名谢玮学科、专业刑法学(全日制)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指导教师毛玲玲教授论文提交日期2018年4月14日1过度维权的刑法定性(摘要)专业:刑法学(全日制)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作者姓名:谢玮指导教师:毛玲玲教授过度维权行为刑法定性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具有较大争议。在实践中,面对过度维权类案件,无论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是审判机关均存在着大量反复的情况,这并非是因为该类案件事实
2、不清、证据不足,而是人们对这类案件的性质存在较大争议——是正当的权利行使行为,还是趁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行为。在个别案件中研究过度维权的刑法定性问题,是当前学界较为普遍的情况,但是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会造成对过度维权概念界定的严重分歧,另一方面也缺乏对过度维权的行为类型的系统分类与总结,致使对过度维权刑法定性的问题争论不休。因此,我们应当在刑法整体性的视野下研究过度维权行为与财产犯罪关系的问题,从内涵及行为类型上对过度维权进行概念界定和逻辑梳理,探讨过度维权的刑法定性,以提供实务借鉴。本文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由数个经典过度维权案例引出,通过对司法实践领域过度维权典型
3、案件的分析表明,我国司法实践对过度维权案件持限制入罪的态度,但对行为人故意制造事端,勒索财物的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进行了肯定。针对相同或者类似的过度维权案件,司法机关往往持不同或截然相反的观点,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比较多。出现此类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对此我们应当理性看待。第二部分是具体介绍过度维权的内涵,过度维权是指行为人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以威胁向电视媒体、网络平台等曝光,或者越级、不断上访等手段,要求高额赔偿或补偿的行为。不同领域的过度维权,其权利来源不同,消费领域维权所涉及的权利属于民事主体,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权利来源于我国民事
4、法律法规,属于民法上的权利,具有一定的私权利性质。而上访维权所涉的权利和利益是个人和政府机关之间的,双方地位并1不平等,信访权源自于我国宪法和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这是属于行政法上的权利,具有一定的公权利性质。过度维权行为与一般意义上的敲诈勒索行为以及正常的权利行使行为相比较,它具有有因性、私力救济性、索赔和损害不成比例性等三大特性。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过度维权行为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以行为特征为标准,过度维权行为可以分为坐地起价型维权、乘人之危型维权以及得寸进尺型维权;以权利内容是否确定为标准,过度维权行为可以分为权利内容确定型维权和权利内容不确定型维权。第三部分是对
5、过度维权行为刑法评价。首先,是过度维权定性的国内理论之争。理论界对过度维权如何定性存在较大的争议,争论焦点主要体现在过度维权行为的私力救济性能否成为阻却违法性事由、媒体曝光或上访等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的手段行为、过度维权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等几个方面,由此形成了有罪说和无罪说两个不同的学说。其次,通过前文的探讨,阐述笔者对过度维权行为刑法定性问题的研究。主观方面,维权者索要赔偿必须具有一定法律依据,但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索要高额甚至是巨额的赔偿却无任何依据,行为人就存在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判定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存在,一般可以根据行为人是否存在客观的实体权利以及其拥有的客
6、观实体权利的大小来判断。笔者认为,在高额索赔的过度维权案件中,可以将举证责任进行倒置,由维权行为人提供支撑其索赔数额具有相当合理性的依据。客观方面,行为人所采取的维权方式是衡量其是否构成犯罪的一大因素。向媒体曝光纯粹为了揭露现实存在的问题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而将媒体曝光的方式与高额索赔的目的相结合,以媒体曝光为砝码意图凭此获取高额赔偿,则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或要挟行为。对过度维权行为,应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以及其实行行为的客观手段加以衡量,将是否超出权利范围和行为手段是否合法作组合分析。第四部分是笔者通过将主观目的和客观手段进行组合分析实际运用到具体案例当
7、中,对第一部分所列经典案例逐一进行刑法分析与认定。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一些思考: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应当自觉培养理性的消费心理和规范的维权意识,通过正当手段进行理性维权;在司法实践中,对过度维权行为不能一味限制入罪,应当视具体情况进行入罪处理。[关键词]:过度维权;主观目的;行为手段2Thecriminallawofexcessiverights(Abstract)Major:CriminalLawResearcharea:ScienceofChineseCriminalLawAuthor:XieWeiAdvisor:ProfessorMa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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