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马来西亚民商事管辖权制度浅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马来西亚民商事管辖权制度浅析论文提要:中国和马来西亚于1974年5月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两国先后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贸易协定、投资保护协定、海运协定、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等10余项经贸合作协议。本文专对马来西亚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进行探讨,以求在发生民商事纠纷时能够按照其民商事管辖制度到相应的法院提起诉讼。关键词:马来西亚民商事管辖权的规则规制例外以下正文:一、管辖权规则(一)国内立法和法院体系马来西亚的法院体系包括下级法院和高级法院。有初审管辖权的民事法院有:Penghulu法院、地方法院(Magistrates'Court)、法官开庭法院(Se
2、ssionsCourt)、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联邦法院以及特别法院/法庭。这些法院的民事管辖权范围和审理案件的权限受下列法律支配:《联邦宪法》、1964年《法院审判条例》、1948年《下级法院条例》以及1967年《劳资关系法》SeeMichaelPryles,DisputeResolutioninAsia,KluwerLawInternational,1997,P149~151。。81.Penghulu法院。它可以在初审程序中审理和裁决民事案件,但是纠纷标的额不能超过50林吉特(马来西亚货币单位),并且该诉讼的当事人都必须是亚洲人,能使用并理解
3、马来西亚语言。1948年《下级法院条例》第95条规定了它的刑事管辖权范围。2.地方法院。它分为第一级地方法院和第二级地方法院。第一级地方法院对于那些纠纷标的额或价值不超过2000林吉特的所有民事案件和诉讼有管辖权。1948年《下级法院条例》第85条规定了它的刑事管辖权范围。第二级地方法院只对下列民事案件或诉讼有初审管辖权。在这些案件中,原告是向被告寻求偿还一笔债务或者规定的违约金,它们必须可以用金钱支付,并且无论是否有利息,总额都不应该超过3000林吉特。1948年《下级法院条例》第88条规定了它的刑事管辖权范围。3.法官开庭法院。它在审理下列
4、所有民事案件和诉讼时拥有无限制的管辖权:(1)有关汽车事故、地主和佃户及佃产扣押的案件;(2)纠纷标的额或价值不超过25万林吉特的案件。如果在一案件或诉讼中,纠纷标的额或价值未超过管辖权的限制,那么其当事人将在法官开庭法院受到审判。如果当事人达成了书面协议,认为法官开庭的法院对其案件或诉讼有管辖权,那么即使案件的标的额或价值超过了管辖权的价值限制,法官开庭法院一样可以行使其管辖权。1948年《下级法院条例》第63条规定了它的刑事管辖权范围。8马来西亚高级法院由下列部分组成:1.高等法院。它对于审理所有的刑事案件和一般及特别的民事案件拥有初审管辖
5、权。2.上诉法院。它对审理和裁决上诉案件拥有管辖权,上诉必须是针对高级法院在下列情况下作出的判决:(1)在高等法院行使其初审管辖权过程中作出的判决;以及(2)针对法官开庭法院审理的任何刑事案件,高等法院在行使其上诉或复审管辖权过程中作出的判决。上诉法院的民事管辖权允许其审理和判决针对任何高等法院做出的任何判决或裁定的上诉,不论这些判决或裁定是高等法院在行使初审还是上诉管辖权时作出,但上诉法院的管辖权要受规范这些上诉的期限和条件的任何成文法的约束。在下列情况下不能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1)诉讼的标的额或价值(不包括利息)少于25万林吉特(除非取得
6、上诉法院许可);(2)判决或裁定是经所有当事人同意作出的;(3)由法院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关于诉讼费用的判决或裁定,除非取得上诉法院许可;(4)当时有效的任何成文法明示规定,高等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局的1964年《法院审判条例》第68条。。3.联邦法院。联邦法院是马来西亚的最高法院。根据有关法院规则的规定,它有权确定由议会或州立法机关制订的法律是否有效,其理由是对该事项,议会或州立法机关无权制订法律。联邦法院还解决州与州之间或者是联邦和任何一州之间的其他纠纷中的问题。在不影响联邦法院的上诉管辖权的情况下,对在其他法院的任何程序中产生的涉及宪法的
7、任何条款的效力的问题,联邦法院有权(受规范此种管辖权的法院规则的约束)决定该问题,并将案件移交给另一法院由其根据联邦法院的决定予以处理。《联邦宪法》第128条和1964年《法院审判条例》第81条规定了联邦法院审理对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判决提出的上诉的管辖权。对已经或可能产生的涉及宪法任何条款的效力的问题,政府首脑(Yangdi-PertuanAgong)可以请求联邦法院发表意见,对这些问题联邦法院必须在公开审理中宣布其意见。马来西亚有两个拥有同一级别管辖权、地位平等的高等法院,即:(1)在马来西亚各州的马来西亚8高等法院,其主要书记官处在吉隆坡;
8、以及(2)在沙巴州(旧称北婆罗洲)和沙捞越州的沙巴州和沙捞越州的高等法院,其主要书记官处可以由政府首脑在沙巴州和沙捞越州的任何地区选定。高等法院和下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