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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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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论研究】走岀民行交叉的司法困境*——不动产物权登记纠纷的立案指引制度初探论文提要:以不动产物权登记纠纷为代表的民事和行政交叉案件是近年来困扰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面对现实的困境和立法的缺失,司法界和理论界不断寻求解决之道,应对民行交叉司法困境的各种解决模式层出不穷。由于缺乏对民行交叉案件现实状况的实证分析和对现行制度框架的理性思考,现行解决模式始终无法摆脱其固有的局限性。笔者通过对当前不动产物权登记纠纷进行类型化分析,在诉讼目的论和程序正义双重法理基础的指引下'提出建立不动产物权登记纠纷立案指引制度的设想,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立案指引,将不同类型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纠纷引入正当的程序
2、,减少民行交叉的困境与难题,实现诉讼效率最大化。关键词:不动产物权登记民行交叉立案指引引言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作为诉讼法体系的两大分支,其程序价值的差异性决定了两种诉讼程序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建制。在理论界严格的学科分野和司法界机械的部门划分双重影响下,两种诉讼程序相互独立的观念在不经意中成了我们的思维定势,这种思维定势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们对民事和行政交叉问题的深入研究,并使我们面对民行交叉的司法困境时显得束手无策。所谓民事、行政交叉案件,是指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同时存在均需解决的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两个争议在法律事实上互相联系,处理结果上互为因果或互为前提的案件。。近年
3、来,民事和行政交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涌现,且呈现出逐年上升的发展趋势。这种民行交叉的难题出现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土地征用等各个领域,其中以不动产物权登记纠纷最为典型。◎在现实的困境、立法的缺失和模式选择的困惑面前,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行政和民事交叉案件的审判程序、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上均存在较大的差异,甚至出现著名的T个纠纷,2种诉讼,3级法院,10年审判,18份裁判”的“焦作房产纠纷案”之法律怪象,©这个典型案例经过马拉松式的循环往复却最终未能得到圆满解决,折射出当前以不动产物权登记纠纷为代表的民行交叉案件面临的“两难”境地。一、民行交叉的现实之困
4、①许尚豪:《民事、行政交叉案件诉讼程序研究》,a《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07年(X)期,第36页。②以2008年广州市两级法院的统计数据看,两级法院全年共新收行政一审案件2062件,其中涉及物权登记的行政纠纷有292件,占收案总数的14.16%。笔者随机抽取了广州市两级法院共50件物权登记行政案件进行不完全统计,发现涉及民行交叉的案件占该类案件的90%以上。③参见何兵《高水善诉焦作M焙视器材公司房产纠纷案评析一从程序法的角度》,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从》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8月出版,第411页。“焦作房产纠纷案”这起典型的民事和行政交义案件已经成为我国最受关注的行政法学案
5、件,应松年、姜明安、马怀德等一批行政法学专家学者和法官均对该案所暴露出的我国法律机制的缺陷进行了评述。参见王贵松主编:《行政与民事交织的难题——焦作房产纠纷案的反思与展开》,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理论上说,凡是涉及国家行政权力介入私法领域的纠纷均有可能产生民行交叉问题。事实上,民行交叉作为一个司法实践的现实难题也并不鲜见,其尴尬的现实境遇仍可从不动产物权登记纠纷的审理困境中体现出来。以下是笔者收集到的三个典型案例:①案例1:原告谢桂娇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服批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案。原告谢桂娇于1994年1月11日经出让取得位于广州市珠江管理区旧宝安下的一宗面积为800
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获得被告颁发的临时用地许可证。2001年8月24H,第三人张淑贤之丈夫韩辉冒用原告的签名制作虚假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并携带原告的相关证件、资料到被告处申请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要求将该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张淑贤名下。同年8月280,被告为申请人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批准将原由谢桂娇所有的临时用地许可证变更为张淑贤所有。谢桂娇不服,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将该土地使用权确认至其名下,但被告认为谢桂娇与第三人张淑贤之间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对合同有异议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故通过信访复函的形式答
7、复原告不予变更。原告谢桂娇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转移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①为突出案例的代表性,笔者从广州市三个基层法院屮分别抽取一件物权登记行政案件进行研究,这三个案件分别来自南沙区人民法院、越秀区人民法院和番禺区人民法院,案号分别为(2007)南法行初字第16号、(2006)越法行初字第334号和(2007)番法行初字第30号。因篇幅所限,笔者在确保案情贞实.完整的基础上,省略了案件屮与木文主题无关的部分情节。案例2:原告朱淑英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服核发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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