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驻肥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申报规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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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直驻肥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申报规范安徽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目录一、无房职工申报住房补贴…………………………1二、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申报住房补贴……………6三、易地调动干部申报住房补贴……………………9省直驻肥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申报规范根据《省直驻肥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皖直房组〔2002〕1号)、《省直驻肥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申报、审批、拨付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377号)和《关于印发<关于易地调动到省直党政机关工作的干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管〔20

2、07〕27号)等文件精神,省直驻肥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主要分为无房职工住房补贴、住房面积(本规范中所有“面积”均指建筑面积)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和易地调动干部住房补贴三类,为进一步规范住房货币化补贴申报工作,现将各类补贴申报所需材料、计算方法和注意事项明确如下。一、无房职工申报住房补贴无房职工指本人及配偶均未购买(租住)公有住房、未购买(租住)政府、企业提供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房、解困房),未领取住房补贴,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未享有农村宅基地及未通过宅基地或所住公房拆迁得到住房安置或拆迁补

3、偿款的职工。无房户申报住房货币化补贴情况主要分为三类,分别是无房职工首次申报住房补贴,无房职工第二次及以后年度申报按月补贴,以及无房老职工一次性职级差补贴。(一)无房职工首次申报1.个人需提供材料:-13-(1)本人原工作单位和配偶原、现工作单位出具的是否购买房改房、参加集资建房、租住单位公有住房和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证明材料。原工作单位为私营或中小企业的,可由个人出具情况说明并承诺“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责任”。之前有多个单位的,各单位均需出具相应证明材料。以下几类情况的无房户职工首次申报还需提

4、供其他补充材料:①从合肥以外地区调入省直单位的,证明材料需当地房改部门加盖公章证明情况属实,处级以上干部还需同级纪检部门盖章确认。②本人未婚的,需在《省直单位职工住房档案表》配偶单位审核意见中填写“本人未婚”并由个人签字,现工作单位盖章。配偶无工作的,需提供失业证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委、街道出具的失业证明。③军转干部在2008年1月10日前经军队规定程序批准购买军队供应经济适用房的可按无房户申报,但需提供该房不动产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复印件。2.单位需提供材料:(1)省直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申

5、报表;(2)职工个人货币化补贴明细表;(3)省直单位职工个人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审核表;(4)省直单位职工住房档案表;(5)新职工参加工作次月的公积金缴存基数,如需申-13-报多个年度货币化补贴的,还需提供各申报年度上一年12月份公积金缴存基数;(6)单位补贴公示情况说明。3.计算方法:(1)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享受一次性计发住房补贴,年补贴标准为科级及以下833元、县处级为937元和厅局级1145元,住房补贴额为1999年前工龄与年补贴标准乘积。1993前参加工作的,还享受一

6、次性工龄补贴,为每平米每年工龄补贴额4.6元与职工1993年以前工龄及职工职级所享受面积的乘积;(2)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月计算、按年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月补贴额按当年新参加工作职工参加工作次月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与省直按月补贴比例13%之乘积计发。如需申请多个年度补贴的,按各年度上一年12月份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补贴比例逐年累计计算。4.注意事项:(1)单位补贴公示情况说明、《省直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申报表》和《职工货币化补贴明细表》需主管部门盖章确认;(2)公开考录的,其

7、入职前的货币化补贴应由原单位负责;(3)垂直管理单位内部调动的职工(监狱、路政、水文和原工商、地税、质监等)和四县一市(肥东、肥西、长-13-丰、庐江和巢湖)同城调动的无房户职工,之前年度的补贴应按各年度上一年12月份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当地月补贴比例进行逐年累计计算;(4)军转干部在2008年1月10日前经军队规定程序批准购买军队供应经济适用房且配偶地方上没有购买房改房、参加集资建房、租住单位公有住房的,本人和配偶可按无房户享受货币化补贴。(二)无房职工第二次及以后年度申报1.财政供给单位的,由

8、单位提供以下材料:(1)省直职工按月补贴单位申报表;(2)按月补贴明细表;(3)省直单位职工个人按月补贴申请表;(4)上一年度12月份的公积金缴存基数;(5)单位补贴公示情况说明。2.非财政供给单位的(驻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中直单位和企业等),不需再提交材料。相关单位可与省直房改办资金管理科联系,直接调整基数并缴交补贴资金。3.计算方法:当年年初在编的职工,按月计算、按年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月补贴额按上一年度12月份公积金缴存基数与按月补贴比例13%之乘积计发。4.注意事项:财政供给单位补贴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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