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授予专利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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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授予专利的实质条件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不存在抵触申请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本章说明授予专利的条件,即技术的可专利性。条件分为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形式条件主要是专利申请文件的格式和具体写法,而实质条件是发明创造本身应当具备的条件。实质条件可以分为消极条件和积极条件。积极条件又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本章主要讨论授予专利的实质条件。第一节新颖性(Novelty)《专利法》第22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

2、,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抵触申请)。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一、新颖性的概念(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

3、公告的专利文件中。1、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2、不存在抵触申请的情形专利法第三次修正将抵触申请的主体由“他人”修改为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抵触申请还包括满足以下条件的进入了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专利申请,即申请日以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并在申请日之后(含申请日)由专利局作出公布或公告的且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国际专利申请。抵触申请的申请日在先,公开日在后,则损

4、害了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但不破坏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抵触申请的构成要件1、申请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包括申请人自己;2、申请日:在正在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之前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即属于先申请;3、公布日:由专利局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或之后依法公布;4、发明相同性:在申请文件中记载了与后申请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二)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专利法》第23条第1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抵

5、触申请)。二、新颖性的判断标准新颖性有三个判断标准,即公开标准、时间标准和空间标准。从各国的立法可以看出,判断新颖性是以已经公开的现有技术(thestateofart)为标准。(一)公开标准公开标准是判断新颖性的首要标准,公开是指已为人们知晓,成为众所周知的东西。现有技术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1、书面公开。也称出版物公开,即发明创造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公开,其中最典型的是专利文献、科学技术杂志和书籍等。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者获得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年代的限制。出版物的出版发行量多少、是否有人阅读过、申请人是否知道是无

6、关紧要的。印有“内部资料”等字样的出版物,如确系在特定范围内发行并要求保密的,不属于公开出版物。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日的除外。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12月31日为公开日。审查员认为出版物的公开日期存在疑义的,可以要求该出版物的提交人提出证明。2、使用公开由于使用而导致技术方案公开,或者导致技术方案处于公众可以得知的状态就构成使用公开,而不取决于是否有公众得知。主要包括:(1)使用在公开场所进行;(2)通过实施能使公众从中了解该技术的实质内容。未给出任何有关技术内容的说明,以致所属

7、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其结构和功能或材料成分的产品展示,不属于使用公开。如果使用公开的是一种产品,即使所使用的产品或者装置需要经过破坏才能够得知其结构和功能,也仍然属于使用公开。使用公开还包括放置在展台上、橱窗内公众可以阅读的信息资料及直观资料,例如招贴画、图纸、照片、样本、样品等。使用公开是以公众能够得知该产品或者方法之日为公开日。3、其他方式公开其他方式主要是口头公开,包括在公开的集会上讲演、报告,在有线或无线广播电台演说,在课堂或成果交流会上讲解等。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以其发生之日为公开日。公众可接收的广播、电视或电影的报道,以

8、其播放日为公开日。但讨论会、认证会等局部范围,限定人数场所的公开一般认为不构成口头公开。下列哪些情况构成专利法所述的“公开发表”()A、一件新产品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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