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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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键词】信息 失真 责任 探析  【论文摘要】随着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会计信息质量越来越为社会各界所关注,《会计法》作为规范会计信息的一部重要的法律,其内容已凸显不足。本文在深入分析现行立法缺陷的基础上,提出在新形势下对《会计法》加以完善的具体措施,从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改革开放30年来,《会计法》作为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为推进我国会计法治化进程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

2、和时代的原因,我国的会计立法工作一直是在摸索中前进的,而每一次修订完善的历程都是时代的要求和经济趋势的必然。在修订过程中争议双方利益的调和与分配,取舍之间的机遇与挑战,决定了会计立法工作在几经修订之后,只能是趋于完善,其弊端仍然存在,突出表现在对会计信息失真的责任认定方面,需要不断的补充和完善。  1《会计法》对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所作规定的变迁  新成立以来,我国历经了三部《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颁布的《会计法》、1993年12月29日修订的《会计法》、1999年l0月31日再次修订的

3、《会计法》。总体而言,1985年和1993年的会计法区别不大,在法律责任的条数、字数及内容上都差不多,只有5条约500字,而1999的《会计法》变动较大,有8条约1500字,突出表现在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责任主体上。  责任主体经历了由1985年的会计人员、单位领导人和上级单位领导人到1993年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再到1999年单位领导人为主、会计人员为辅的变化。其原因是,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制度,首要的一条就是政企分开。20世纪80年代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合一,企业经营的所有事项都受上级主管单位的调控

4、,上级单位领导人理所当然要对会计信息失真负行政责任。因此1985年的会计法第28条规定:“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接到会计人员按照本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书面报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这与当时的经济大环境相适应。2O世纪9O年代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企业与主管部门纷纷脱钩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会计法规定的责任主体也相应地删除了上级单位领导人。1999年会计法又进一步划清了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法律责任的主次,这是数十年会计实践的结果,人们逐渐认清

5、了会计人员的实际地位和作用。无论在经济还是在行政上,作为基层工作者的会计人员都依附于单位领导人,要求会计人员对单位领导人进行会计监督、对会计作假负较大的责任,显然不合理。因此这种变革是合乎实际的。  在法律责任的种类上,1985年、1993年的会计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完全一致,1999年的会计法规定的责任种类仍只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更明细。明确了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如第42条增加了应予以处罚的10种情况,第44条及45条对会计造假有详尽的限定,第46条对单位领导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行为也

6、有更详尽的说明。此外,1985年及1993年的会计法只笼统地提到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但没有细分。1999年的《会计法》详细列举了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限期改正、罚款、暂停执业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及刑事责任等,可供选择的处罚种类增加。1999年的会计法还规定,对责任个人可处以2000—20000元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可处以3000—50000元的罚款。这种变化既便于执法,也利于对会计信息失真分而治之。但是,三部《会计法》都没有规定民事责任,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均不负民事赔偿责任。  2现行立法上的缺陷

7、  2.1会计立法宗旨的欠缺  1999年的《会计法》修订首次提出要建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因为统一的会计制度建设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市场经济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性工作。历史证明,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便无法达到对公司经济和资本市场的统一管理。如此,将“会计准则”纳入规范体系中,本是其中应有之意。然而,该法对“会计准则”只字未提。特别是2006年颁发经修订和新拟定的39项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的情况下,《会计法》的规定就愈显滞后。由于立法的疏漏和模糊,

8、观念的落后和处罚力度的脆弱,致使立法的宗旨难以实现。1999年修改的一个根本宗旨就是要遏制信息失真的问题,但是从现实看来,预期的目标未能达到,反而暴露出许多新的问题,会计舞弊案件逐年上升,虚假数字更是触目惊心。  2。2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缺乏具体和明确的界定  我国现行的《会计法》第1条中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加以规定,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真实、完整,判定的具体标准是什么,给审判工作带来了难题。一般而言,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有一定的规定,但是不是只要符合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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