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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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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形势论文解放思想论文:新形势下侦查工作所需的“破”与“立”[摘要]新形势下,如何从解放思想的角度,放开思路,对实际工作进行反思,促进侦查工作的深入发展,提高检察机关打击腐败的能力,是目前的一个紧迫课题。本文就几个思想观念上影响侦查工作的问题展开了分析,指出侦查工作所需的“破”与“立”,包括:冲破立案即须有罪的思想,确立无罪非唯一标准的观念;冲破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确立实体程序需并重的观念;冲破分工界限严格的思想,确立全院侦查一盘棋的观念;冲破重立案轻结案的思想,确立立案结案均重要的观念;冲破重办案轻总结的思想,确立重学习
2、提升理论的观念。[关键词]新形势;解放思想;侦查工作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反腐任务越发艰巨、新律师法出台后对检察工作的要求更高、检察工作也要解放思想寻求新发展,在种种新形势的紧逼下,承担反腐败重任的检察机关如何提高打击腐败的能力,如何既要多办案更要办好案,是目前必须深入考虑的问题。从解放思想的角度而言,要求我们每一个侦查人员都要放开思路,从工作实际出发,深刻反思,对现在的一些规定、措施、做法进行切实的否定和否定之否定,以求产生实质性的新思想、新办法、新举措,促进侦查工作的深入发展,扩大打击腐败分子的声威,为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3、、确保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打下更牢固的基础。“在检察工作中解放思想,必须掌握好发展前进的定位问题……三是不断提高职务犯罪的侦查水平;敢于碰硬,通过查办案件来体现检察机关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作用……”①这是暨检在番禺区委中心组解放思想学习讨论会上所说的,对当前思想大解放潮流下检察工作的发展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就侦查工作而言,提高侦查水平、敢于碰硬多办大要案是迫切要求,需要努力的地方很多,本文仅就一些思想观念上的问题展开粗浅探讨。一、破立案即须有罪思想,立无罪非唯一标准观念出于对办案质量的高要求,目前自侦部门查办案件极其小心谨慎
4、,普遍形成一种思想,那就是立案即须有罪、能立的案件必然要获得有罪判决、无罪即是错案等等。这样的做法初衷是好的、效果也有好的方面,但是认真思量却是不合适的甚至是错误的。第一,从认识论的角度看,认识事物包括案件在内都是必然需要一个过程的,查办案件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不断深入认识、深入证明的过程。而立案只不过是对案件认识的开始阶段,否则就很难理解为何把办案的过程划分为立案、逮捕、侦查、起诉、审判等多个阶段。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关口、不同的判断准入标准,符合上一阶段条件的案件未必能进入下一阶段,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怎么能把最后、最严格
5、的标准前置到最初的阶段呢?第二,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现行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的立案标准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法上是明确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标准的,体现出层次性,证明犯罪就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并且,“认为”、“需要”字眼的使用,表明立案是由立案决定人的主观认识状况来决定的,从另一角度来说就是在立案阶段是允许主观认识强过客观真实的,而主观认识可能与客观真实相一致也可能不相一致,是否相一致有待于接下来不同阶段的层层证明。第三,从结果来看,必须确定百分百有罪才立案,过分严格要求立案即须有罪,可能会造成有案不
6、敢立、有案不愿立、有案难立、有案押着不立等等情形的出现。无论何种情况,都会存在一定的危害性,譬如极有可能怠误战机、造成关键证据的灭失、犯罪嫌疑人潜逃、放纵犯罪分子、影响检察机关的声誉等。第四,从更加不利的结果来看,破坏了法制、影响司法在社会公众心中的公信力。因为法律对刑事案件各个诉讼阶段的要求是不同的,总体上就是一个渐进式、越发严格标准的过程,如果过分强调前一阶段的办案人按照后一阶段甚至最后阶段的标准办案、并以后一阶段的结果作为办案质量的唯一标准,那么实际上就架空了法律的有关规定,严格来说不是依法办事,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法律
7、的实施。而倘若做到有罪才立案,必然导致无罪判决率为零,那么公众是否可以持合理的怀疑:审判只不过是一个由检察官控制的走过场?当立案须百分百有罪成为考量标准时,裁判者会否出于某种考虑、某种默契甚至某种压力而作出迎合性的判决?因此,尽管无罪判决率是考察办案质量的重要参数,但绝不能是唯一的指标,那种无罪就是错案的思想对各司法机关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能来说都是不可取的。无罪判决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无罪判决率与案件的质量没有必然的关系,不能以诉讼最后阶段的高标准硬套到诉讼的最初阶段即立案标准上来。事实上,法治健全的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
8、的无罪判决率普遍较高,一般在25%左右,②这是否应该给以我们一些反思和启发呢?二、破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立实体程序需并重观念重实体轻程序是一个由来已久的通病,强调打破重实体轻程序思想、树立实体程序并重观念也是老生常谈了,但是不得不谈!因为这个问题很重要,尤其是新律师法出台后,这一问题更要引起我们的重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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