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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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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少年司法论文:未成年被告人自报身份若干问题研究[摘要]被告人身份的认定,是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一项常规的、极其重要的审查活动,特别是在流动人口犯罪多发地区。然而,由于被告人谎报、瞒报身份,加上身份调查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客观障碍,使得这一审查日趋复杂,并已演变成为困扰刑事审判活动的一大难题。本文拟对被告人自报身份现象作一简要分析,提出相应对策,并就一些衍生性问题进行粗浅探讨,以期为解决被告人身份认定这一司法难题提供思路。[关键词]未成年;被告人;身份;若干问题 一、追本溯源——刑事司法上的被告人身份 (一)内
2、涵解读 “身份”一词在不同的领域和语境内,有不同的涵义,从一般意义上将,是指人的出身、地位和资格,是指人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地位。至于刑法意义上的身份概念,则经历了从犯罪特殊主体的角度加以界定到包括犯罪对象身份的发展。本文所讨论的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身份,并非一般刑法意义上的犯罪特殊主体的身份,而是倾向于一般犯罪主体的标识性因素,主要包括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等可能对刑事司法产生影响的被告人的自然特征。 深究之,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自报身份”的内容,涉及到自报身份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刑事诉讼法》第
3、128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1条、第250条。由此可见,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自报身份主要包括自报姓名和自报年龄两种类型,而自报姓名又包括冒用他人姓名和拒不交代真实姓名。自报年龄的被告人姓名、住址等均是真实的,但自报姓名的被告人由于无法查清其真实身份,因此年龄是否真实难以确定。因此,被告人自报身份,狭义上,仅指无法查清被告人真实姓名而以自报姓名接受法院审判的情况,广义上还包括被告人冒用他人姓名以及虽然可以查清被告人真实姓名,但有关被告人身份的其他要件,如被告人年龄等无法确定的情况。 (二)对刑事司法的负面效应
4、 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实践中,被告人自报身份最常见的类型为自报年龄,而虚报姓名或冒用他人姓名的情况也会直接导致对被告人年龄认定的错误,从而对定罪量刑、刑罚执行产生障碍,乃至对司法权威产生无法挽回的毁损。 1 自报身份对定罪量刑的影响。自报身份将对定罪量刑这一核心问题带来重要影响,可能使刑法规定的诸多法定情节无法查实。首先,被告人的年龄会影响到被告人犯罪时是否是未成年人,从而影响到被告人能够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影响到庭审程序是否公开,影响到被告人能否被判处死刑,甚至会影响到定性问题。如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月出台的《
5、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实际上是对特殊年龄的被告人做了除罪化的规定,影响到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承担。其次,被告人自报姓名容易导致前科情况不明,无法查明是否为累犯,影响到对其正确量刑。再次,自报身份的案件对死刑的适用也产生极大影响。由于被告人身份无法查清,法官出于追责考虑,往往将罪行极其严重,需要判处死
6、刑的被告人,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种留有余地的判决,一方面是审判人员利用法律的制度保护被告人,防止判决主体出现错误,另一方面也极有可能放纵犯罪,造成量刑不公或量刑不平衡。 2 自报身份对刑罚执行的影响。在刑法的适用上,由于被告人没有交待出自己的真实住址或者户籍地,刑罚适用和执行机关无法确定被告人原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作为判处被告人缓刑或假释的监管机关,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对身份不明的被告人,无法适用缓刑和假释,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制度难以落实,对定罪量刑产生间接影响。 3 自报身份对司法权威的影响。自报身份极易使法院形成错判,
7、法院一旦以被告人自报身份下判后,若发现被告人乃冒用他人姓名,或被告人年龄出现差错,在量刑是由上有遗漏或认定了错误的量刑情节,导致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的错误。同时,姓名被他人冒用的合法公民,无端受到名誉上的侵害,甚至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冒用姓名的公民及其家属的合法财产有可能被执行机关调查、执行,造成执行机关“侵权”,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 二、现状及原因透析——以普陀法院未成年刑事审判工作情况为样本 笔者对普陀区人民法院2006年至今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据统计,近年来,涉及被告人身份问题的案
8、件数量逐年递增,占案件总数的比例不断提高,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冒名,数量较少,近三年,每年仅查出1人;另一种是自报年龄,数量占约大多数。2006年,被告人自报年龄的有51人,占被告人总数的9.57%,与案件数量之比是16.83:100;2007年有85人,占被告人总数的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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