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ath penalty for corruption should be abolished in China 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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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位,大家好!我们反对中国现在取消贪污罪犯死刑惩罚,1、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已逐步深入人心,以保障人权为借口来轻化惩治手段的观点实际上是将保障人权高高凌驾于惩治犯罪之上。2、首先,我国的预防和反腐败机制尚不完善,政府及各行业的权利制衡和监督制度欠缺;此时完全取消对贪污贿赂犯罪适用死刑,无异于摘下了高悬于贪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在某种程度上助长贪污贿赂行为。其次,贪污贿赂犯罪在一定行业或区域内仍然较为严重,所以一些职位较高、数额较大的贪污贿赂案件往往成为众所瞩目的焦点。对“罪行极其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既体现了“违法必究”的法治精神,也实现了法治

2、效果与民意的完美结合。倘若完全取消对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适用,必将影响公民对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怀疑。而法律原本就是民意代表机关制定的,司法机关是执行法律的机关,从终极意义上讲,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应当与民意是一致的。并且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死刑的存在仍有广泛的社会心理基础,立即废除死刑不会得到广大人民的认同和支持。所以从这个层面上讲,此时完全取消对贪污贿赂等经济型犯罪适用死刑是不可取的。3、事物的发展是一个波浪式前进和螺旋式上升的渐进式过程,从社会文明的必然进程看,我国的死刑适用肯定会受到越来越严格的限制,对经济犯罪取消死刑也可能在不远的将来成为现实。但在现阶段一刀切式的取消

3、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适用违背了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这种冒进行为显然也不可取。第三:保留对贪腐行为的死刑,并不妨碍我国引渡外逃贪官。我国还处于发展阶段,在司法方面不能死搬国际惯例,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在防止各类犯罪人员出境方面下工夫。贪污贿赂危及国家安定,损害了国家威信,贪污受贿带来很多负作用,一是造成社会不公;二是制约生产的发展;三是造成社会道德的沦陷。抢劫犯侵害是个体,贪官侵害是群体,实质上罪行比抢劫犯更恶劣!要严惩。反对方:贪污贿赂危及国家安定,轻刑化要考虑国情  “贪污、贿赂涉及钱财,这一点虽然与一般经济犯罪相同,但这两个罪名侵害的不仅仅是钱财,它危及国家安定,甚至

4、关系着政权存亡。”贪污贿赂犯罪与一般经济犯罪性质不能划等号。由于国家公职人员担负着更多的职责和义务,比普通公民承担得更多更重大,一旦有人利用职权谋财犯罪,不仅侵犯了合法财物的权属,更重要的是损害了国家威信与公务人员职务的连接性,其危害后果无法等同于普通公民犯罪。  “尽管轻刑化、废除死刑是国家未来发展的方向。”,“不考虑中国的历史传统、社会现实,过早地全部废除死刑是不可取的。”,近年来,公众从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中感受到腐败严重、贪官众多,因此将治理腐败的希望集中于刑法的严厉程度上。  “现在探讨贪官免死,对有序、合理地使用废除死刑进程,减少死刑罪名,不太好。”  援引《法制

5、日报》8月31日评论文章中的数据,我国腐败案件年年高发,仅2009年1月至11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就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3743人,移送司法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干部764人。对"贪污犯罪取消死刑"一点的思考当前,对是否“取消贪官死刑”的问题,在法学界和人民大众之间,产生了极大的反响。下面,我亦谈点粗浅看法,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一是“取消贪官死刑”,“是因为从国际上看,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罪犯一般都没有死刑”。看来,提议者首先考虑的是,我国的刑法也要和国际上尤其是向发达国家“靠拢”、“接轨”。这里,我认为有三个方面值得商榷;一是在当前我们到底是发达国家还是

6、发展中国家?如果是后者,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法律的挺进”?二是到底如何理解和坚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我想,既然是“中国特色”,那法律的制订是否也要照搬照套外国或向之“看齐”?如果一切都向外国看齐,又何谈具有“中国特色”?三是中国当今是否已经由初级阶段过渡到了高级阶段了呢?如果没有过渡到高级阶段,那么作为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即政权、法律等到底是要适应、顺从,还是要“超越”呢?显然,提议者过早的忽略了中国的特殊国情,即“人口多、底子薄”,不能设想;在世界上第一个人口最多的国家实行“废除贪官死刑”,从理论上特别是在实践上,不能不说是“一个大的折腾”。如果说在法律上实现了

7、“跃进式的跨越”,那么必须在经济上实现“超常的腾飞”才行。然而,这在当前是不可能的。因此,这个提议遭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质疑和异议也就不足为奇了。实际上,这都是一些很具体的情况、很基础的常识。二是“职务罪犯特别是贪污贿赂罪犯情况比较复杂,在现实中侦查、调查这种犯罪难度相当大。因此,他认为贪污贿赂罪以不涉及死刑为好。”“难度相当大”就不涉及死刑,这可能是不是理由的“理由”,因为案件的难度大小,与死刑的执行没有直接关系;判不判死刑不是根据案件难度的大小,而是根据其性质决定的。而我反而认为,恰恰是因为“难度大”;用了那么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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