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如何运用公知技术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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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如何运用公知技术进行抗辩2007年01月31口曲延兴一、案情简介2006年5刀,被告某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被原告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此案,主任将此案安排给我。原告于2003年9刀,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请“一种装饰瓦”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8刀。被告于2005年底研究开发出合成树脂装饰瓦,于2006年2刀经建设行业科技成果评估属国内领先水平,由于该公司生产工艺及成本控制较好,很快被市场认可并获得了较大市场份额。原告所在的公司由于失去了部分市场,为限制竞争对手,将被告告上了法庭,拟以司法手段将竞争对手赶出市

2、场。二、案情分析专利侵权案件,作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一般有两种,B

3、J:不侵权抗辩和公知技术抗辩。由于被告生产的产品涵盖了原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所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不能用不侵权抗辩,我决定把重点放在公知技术抗辩上。本案为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纠纷,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是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很有可能该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岀的检索报告。”这充分说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不稳定性。在判断是否侵权时,首先要确定原告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权利保护范围以权

4、利要求书记载为准。对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原则上采用字面解释。如果权利要求书中词义有异议的,按专利技术所属领域最通常的解释同时结合专利说明书和附图综合确定。本案中,原告的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装饰瓦,包括基质层(1),其特征在于:基质层(1)的上表面复合有一层耐候防护层(2)o”我方要做的是证明原告专利的技术特征系公知技术,被告的产品系根据公知技术生产出的。三、准备及抗辩根据上述分析,我将主要精力集屮到查找相关资料证明被告的产品是根据公知技术生产的,经与被告的技术人员分析研究和查询相关的技术资料,我认为被告的产甜确实是根据公知技术生产的,以公知技术抗辩是成立的,理由是:(-)《塑

5、料异型材制造原理与技术》(化学工业出版社2001年9月第一版,韩宝仁、朱元吉、冯连勋编著)第十二章第三节复合共挤出着色技术,其中记载了一种门窗异型材,其技术特征是:1、门窗异型材,2、包描基质层,3、在基质层上复合一层耐候防护层。(-)《塑料复合制品成型技术与设备》(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年7月第一版,周南桥、彭响方编著)第十二章共挤出复合异型材成型,其中记载了一种复合异型材,其技术特征是:1、一种复合异型材,2、包描基质层,3、在基质层上复合一层耐候防护层。(三)吴延涛、张国立撰写的《PMMA/PVC共挤技术的特点及应用性能分析》(见《2003年全国塑料门窗行业年会论文集》,

6、其中记载了一种门窗异型材,其技术特征是:1、门窗异型材,2、包括基质层,3、在基质层上复合一层耐候防护层。(四)山东省三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宣传材料(见2000年全国塑料门窗行业年会专辑),其中记载了一种门窗异型材,其技术特征是:1、门窗异型材,2、包括基质层,3、在基质层上复合一层耐候防护层。以上技术公开的时间均在原告专利中请日之前。四、法庭审理由于原告在起诉时没有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因此,我在答辩中首先提出原告应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原告提供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结论为:该实用新型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

7、法笫二十二条有关新颖性或创造性的规定。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及辩论意见,认为原告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包括如下技术特征:1、一种装饰瓦,2、包括基质层,3、基质层的上表面复合有一层耐候防护层。被控侵权产品亦包括如下技术特征:1、一种装饰瓦,2、包括基质层,3、基质层的上表面复合有一层耐候防护层。被控侵权产甜的每一技术特征与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均相同,被告使用的是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以前已公开的技术,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五、律师体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笫(

8、二)项规定的可以不中止诉讼的情形是“被告提出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即通常所说的公知技术抗辩。具休说,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不管专利权人的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备授予专利权的条件,被告只要能够举证证明其使用的技术是自由公知技术,人民法院就可以根据公知技术抗辩这一公认的审判原则,直接判决被告不构成专利侵权。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由于其授权没有经过实质审查,很有可能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但在诉讼过程中,即使原告的专利确实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被告不能以原告的专利不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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