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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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休假管理规定第一章年节及纪念日放假第一条年节及纪念日假期种类(一)全体干部职工放假的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二)部分干部职工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青年放假半天。(三)少数民族习俗的节日。(四)全体干部职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干部职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第二条具体休假办法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年公休假第三条各科(室)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实

2、行年公休假制度。第四条干部职工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遇到国家规定的公休日和节假日,休假天数可以顺延。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五条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六条干部职工已享

3、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第七条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安排干部职工休年休假的,应当征求干部职工本人的意见,并报分管副主任、中心主任批准。第八条参加区机关组织的疗养活动的干部职工,疗养天数计入本年度休假的假期。如休假天数已满,不再安排参加机关组织的疗养活动。第三章探亲假第九条凡参加工作满1年的在编干部职工,与配偶、父母不在一起生活,又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父母的待遇。第十条干部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30天;未婚干部职

4、工探望父母,1年1次假期20天。因故当年不能探望的,可2年给假1次,假期45天;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4年1次,假期20天。配偶与父母同住一地的,探望配偶的同时探望父母,不再享受当年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第十一条探亲假期不包括往返路程时间,但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原则上应一次使用,探亲路费的报销,按财务规定办理。第四章婚假、产假第十二条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以享受7天的婚假。符合晚婚(女年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年龄条件的,另增加7天。第十三条婚假假期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必须当年一次性使用。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为98天

5、;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第十五条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后初育为晚育,晚育且按计划生育的,除享受上述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第十六条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o经中心批准,本人申请要再加3个月,减免3年独生子女费。第十七条非计划生育者给假56天,假期工资均照发。第十八条女职工怀孕流产后,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期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第十九条产假及奖励假期包括公休、法定假日。第五章丧假第二十条干部职工配偶、直系亲属、同

6、住岳父母(公婆)去世,可请丧假不超过5天。第二十一条需要干部职工到外地处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工资照发。第二十二条丧假假期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第六章病假、事假和公假第二十三条干部职工因病或因私事需请假的,一般要写请假条,其中请病假的需有医疗单位的证明。第二十四条病假假期包括公休、法定假日;事假假期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第二十五条干部职工遇下列情况可请公假(一)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同住岳父母(公婆)看病,或上述人员患病住院,因病重或病危医院提出确需工作人员陪住的。(二)学校通知开学生家长会。(三)房管部门维修、拆迁住宅,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必须

7、由工作人员在家照料。(四)孕妇产前检查(不适用于非婚、非计划生育者)。(五)女职工哺乳1周岁以内婴儿每天所给的1-2小时喂奶时间(不适用于非婚、非计划生育者)。(六)参加机关组织的献血活动。第七章工资待遇第二十六条法定公休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公假:正常休假期间全额发放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第二十七条应休年休假而未休的干部职工,其应休假期间的工资标准及发放等事宜按照区人力社保局相关政策执行。第二十八条干部职工休病假、事假按照区人力社保局相关政策扣发绩效奖金。第二十九条正常休产假期间全额发放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按照区人力社保局相关政

8、策执行。第八章费用报销第三十条未婚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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