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律论文土地管理法论文(土地法律论文):农村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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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地法律论文土地管理法论文(土地法律论文):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论农民再就业的法律保护摘要:再就业和失业是•对相关联的概念,只要有失业问题,就必然有再就业问题。农民进城务工便是农民再就业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主要渠道。实现再就业的农民面临的问题仍然I•分突出。农民再就业问题严重的原因很多,但主要是法律缺位。加强农民再就业的法律保护首先要加强农民再就业的立法工作,其次耍加强执法工作,再次耍提高法律意识。关键词:农民再就业法律保护一、农民也有再就业问题不少人认为农民有承包土地,当然不存在再就业问题。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2、就业,是指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和经营收入的经济活动。失业,是指有就业意愿和能力的人得不到就业机会或就业后又丧失了劳动机会的社会现象。再就业,是指失业后重新获得就业机会。如果农民存在失业现象,那么就一定无法回避再就业问题。据有关专家分析预测,到2010年我国人口超过14亿,农村劳动力相应增加,而土地对劳动力本来有限的“吞吐能力”越来越小。更为严重的是我国耕地后备资源也相当不足,现有宜农荒地5亿亩,其中可开垦为耕地的只有1・7亿亩。如果这种耕地锐减、人口剧增的势头得不到遏制,可以预计,50年以后我国人均耕地将降到0・6亩。由

3、于人口仍在继续增加,这种人地矛盾将不断塑造出土地资源压迫人口、农村劳动力人量剩余的格局,这就是所谓的绝对过剩,即指农村劳动力供给总数相对所经营的土地资源及其追加的劳动量而言的过剩,它是农业生产在总体上绝对排斥的劳动力。农村不仅存在劳动力的绝对过剩,而且还有相对过剩。所谓相对过剩,是指由于农业经济的徘徊萎缩之势以及追加劳动量不足、季节性变化、劳动力素质低下等原因而使一些本来需用的劳动力被排斥出农业生产过程,这是一种暂时而相对的过剩。有些农民甚至处于完全失业状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韩俊2006年1月4口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上世

4、纪90年代以来,由于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大量农用土地转为非农用地,全国每年至少有300万农民成为失地农民。现在累计的失地农民可能已达4000万—5000万,已成为很庞人的社会群体,其中完全失去土地、没有工作的农民至少在1000万人以上,占失地农民的20%。失地农民的就业渠道大致有两种:(1)在本地企业务工或开店经商。这些农民有的会随着企业技术进步以及用工市场化,由于自身缺乏知识技能而失业。(2)做临时性工作。受季节性或市场需求等影响,失地农民就业不充分或失业。再就业和失业是一对相关联的概念,只要有失业问题,就必然有再就业问题。农民

5、进城务T便是农民再摘要:再就业和失业是一对相关联的概念,只要有失业问题,就必然有再就业问题。农民进城务工便是农民再就业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主要渠道。实现再就业的农民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农民再就业问题严重的原因很多,但主要是法律缺位。加强农民再就业的法律保护首先要加强农民再就业的立法工作,其次要加强执法工作,再次要提高法律意识。关键词:农民再就业法律保护62•2010年第3期就业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主要渠道。二、农民再就业存在严重的法律缺位农民再就业涉及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在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农民工已占

6、从业人员半数以上。但实现再就业的农民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主耍是: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吋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农民再就业问题严重的原因很多,但主要是法律缺位。(一)没有专门的法律。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专门解决农民再就业的法律。有些法律虽然涉及到-点点农民再就业的问题也是不公平的。例如社会保障,有人研究发现,到城市再就业的农民只有很小部分有一至两项非均衡的、水平极低的

7、社会保障,而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其屮社会保险各险种的参保率都在10%以下,其余75・2%的人没有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障。中国目前尚无一部综合性社会保障法律。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由分项目的单行条例组成,以行政性立法为主,很多是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问题时的应急产物,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它们大多以国务院及各部委发布的“条例”、“决定”、“通知”、“办法”、“规定”、“复函”、“意见”等形式出现。更有甚者,在条例、通知、办法、规定前又常常贯以“暂行”“试行”字样,其法律的权威和稳定性无法保证。我国社会保障尚不能实现全国统筹,进城再就

8、业农民的社会保障仅仅是社会保障的子项目,难以实现全国性立法。(二)没有专门的行政法规。我国不仅没有一部专门解决农民再就业的法律,而且以前也没有专门解决农民再就业的行政法规,直到2006年元月农历新春前夕,才在温家宝总理主持下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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