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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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班為明確規範勞資之權利與義務關係,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促使勞資雙方同心協力發展本公司業務,特參考我國勞動相關法令定立本管理辦法。第二條:本班員工之任用、解僱、薪資、保證、服務、考勤、請假、加班、考核、升遷與福利項目等事項,除本班辦法及其他作業準則另有規定者外,其餘悉依本管理辦法辦理。第三條:本班勞資雙方應致力於職業道德之建立,互為對方設想,並僅量避免勞資爭議事件的發生。第四條:本班有照顧員工之義務,也有要求員工依勞動契約提供勞務給付之權利,各同仁應遵照本管理辦法之規定,善盡應盡之任務與責任。第二章任用與解僱第五條:新進員工一律需經本班審核甄試合格者,方得經本班試用,試

2、用期滿經考核及格者方得正式錄用。第六條:新進員工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班一律不予任用。如任用後被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予免職。但有特殊情況經班主任核准者,則不在此限。1.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2.受有期徒刑宣告未經法院獲准緩刑或通緝在案者。3.受禁治產之宣告者。4.身有惡疾、傳染病或體弱不堪勝任工作者。5.染有不良嗜好、惡習者。第七條:經本班錄用為試用人員者,應提出下列書表,始得辦理報到:1.本班員工資料表2.最高學歷證明影本3.員工保證書4.二吋照片二張5.勞保轉出證明5.身分證影印本(外籍員工:護照影印本)6.個人自傳7.勞動契約書(即合約書)8.試用同意書10•兵役證件影印本(男性

3、員工)11・其他經認定必須繳交之證件條:本班新進人員任用,需先行試用三個月,期滿考核合格者,始得正式任用,並公告之。第九條:試用人員在試用期間品行不良或工作能力不能勝任,或發現之前有不法情事者,本班得隨時無條件停止試用,其薪資支給至停止試用之當日為止,且不發給任何資遣費或相類似之補助。第十條:本班員工之服務年資自到職試用日起算,至解職或退休時終了。第十一條:本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勞動關係:1•補習班歇業或轉讓時。1.補習班虧損或業務緊縮時。2.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導致補習班停止營業在一個月以上時。3.員工對於其所擔任之工作確實不能繼續勝任時。第十二條:本班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其預

4、告時間如下:1•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於七日前預告。2.繼續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於三十日前預告。3.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四十五日前預告。第十三條:員工自請離職者,應依員工離職管理辦法之規定提出書面申請,且經班主任核准並辦妥離職移交手續後,方得離職並可向補習班請求發給離職證明書乙份。第十四條:補習班如因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事業負責人商定留用之員工外,其餘員工均依本章規定予以終止勞動關係。第十五條:勞動關係終止時,員工辦妥移交手續完畢後,得請求本班發給服務證明書乙份。第三章薪資給付第十六條:本班全體員工薪資,皆由班主任依照薪資管理辦法決定之。第十七條:凡本班新進員工之薪資,依

5、其學歷、經歷及工作能力與所負擔任務之輕重設定。但不得低於當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行政院公佈之最低基本工資。部份工時制之員工最低薪資標準應按其工作時數與基本工資的比例發給之。第十八條:員工薪資以每月一日至當月底日止為一計算週期,並於次月十日一次發放,若薪資發放日巧遇休假日或例假日時,得延後發放之。第十九條:新進員工之到職首月薪資或離職當月薪資,依比例按當月實際工作日計算。第二十條:本班得從員工每月薪資所得中,代扣下列各款項:1•薪資所得稅2.勞保費與健保費3.勞工退休金提繳4.其他各項欠款或扣款(扣除標準以基本薪資三十分之一為日薪計算,每日八小時為計算薪資時數)2.教育訓練保證金第二十一條:

6、本公司員工薪資項目內容分為下列各項:1•本薪2.職務津貼3.專業津貼4.主管津貼5.其他津貼6.全勤獎金第四章保證第二十二條:凡本班新進員工應於報到後十日內依公司規定辦妥保證手續,如有違背者,一律停止僱用。第二十三條:員工保證人必須具有下列資格:於國內公私立之公營或民營機構服務,有正當職業之國民。第二十四條:員工(被保人)本人之配偶及本班員工,均不得擔任員工之保證人。第二十五條:員工職務因異或遷調時,其保證人所負之一切責任,不得因此有所不同,應概括承受。第二十六條:保證人對於員工(被保人)之操守、行為、信用及不法行為,應負完全之法律責任,員工如於任職期間有虧短本公司款項或其他一切弊情,而

7、導致本班受損害時,員工之保證人應依照本公司所開列之款項,於三十日內立即履行賠償完畢。rr.ML:1L=第二十七條:保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被保人(員工)應於十日內立即完成更換保證人手續:1•保證人死亡或犯案在押者2.保證人宣告失蹤者2.保證人經法院宣告禁治產者3.保證人經法院宣告為無行為能力者時4.保證人宣告破產者5.保證人之信用資產有重大變動,無力償還者第二十八條:保證人如因故不得擔任保證人時,應以書面方式函知本公司。經被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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