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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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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制度一、责任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物价检查所二、责任人:县物价检查所实行所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所长主持所内全面工作,并对本所工作负全责,所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物价检查工作责任人为所长和承办人。承办人设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三、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四)、《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五)、《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六)、《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七)、《湖南省涉案物
2、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八)、专项价格管理办法和专项收费管理办法;(九)、其他价格法律法规。四.管辖范围:按《湖南省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实旃办法》执行。五.办理程序和时限:(一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流程图(附后)。(二)、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规则1、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应由分管物价检查工作的物价局领导签发。2、根据相关规定,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填写《立案呈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由分管物价检查工作的物价局领导审批。3、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应当制
3、作《检查登记表》。4、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时,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收集的证据,经当事人核对无误,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如记录中确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当事人更正或者补充,并由当事人在修改处盖章或者压指印。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资料上注明)。5、复印、复制有关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它资料的,应填写《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6、案件调查终结时,应提交《调查终结报告》。无书面《调查终结报告》的,不得提交审理。7、案件审理实行集体审议制度,并作好案件讨论记录。一般价格违法案件由所长全面审核,物价检
4、查所集体讨论决定。物价检查所集体审理案件时请县物价局分管局领导参加。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物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提交县物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提交前检查所须向分管物价检查工作的物价局领导汇报。县物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按《县物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进行。8、作出责令退还多收价款决定后,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责令限期退还,退还多收价款期限届满三日内,当事人应当将退还结果及退还清单提交价格主管部门。退还多收价款期限届满仍没有退还的,以违法所得论处。《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应由分管物价检查工作
5、的物价局领导签发。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需要听证的,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同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均应由分管物价检查工作的物价局领导签发。10、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也可以将陈述和申辩意见以书面形式递交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采纳。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
6、而加重处罚。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不要求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记录在案。11、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罚款1000元及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2万元及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听证程序组织听证。12、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权的,按《江华瑶族自治县物价局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江价综[2010]12号〉执行),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价
7、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物价检查所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其《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由分管物价检查工作的物价局领导签发。县物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其《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由县物价局局长签发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物价局领导签发。13、对价格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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