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中看我们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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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案例中看我们的行政诉讼法学111班张俊112231行政诉讼作为四大诉讼之一,在我们的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的出现赋予了公民一种不可或缺的权利。这种权利的特点是具有很大的被动性,即只有在相关的行政行为触及到自身利益时,才可以运用,所以它的作用不是主动攻击,而是很好的防御。作为一种对公权力的对抗,它体现了保护公民私权利的重视,同时也使得社会法制体系不断加以完善,社会机制的运行也更加有序合理。下面,我就针对几个方面來谈谈自己对行政诉讼的认识。一、行政诉讼的理论基础。1、行政诉讼有着其存在的必然性。国家

2、行政机关利用其掌握的国家权力,对人们的社会生活状况进行了一定的支配与影响,在为社会和公民提供相应的服务吋,它也必然存在着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和规范。权力趋向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如果我们对于行政机关所做出的相关行政行为不加以监督和制约,对于他们所犯的错误缺乏相应的救济措施,那么法律就会留下真空地带,公民的权利就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坚不可摧的法律帝国却留下了一座不设防的罗马城。2、行政诉讼也是贯彻法律平等原则的要求。它将行政机关与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平等对待,放在天平的两端,由司法女神做出裁判

3、,即使是权力也得在法律Z下,不能凌驾于法律Z上,贯彻了一种平等的理念。3、行政诉讼也是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正义的需耍。止义是社会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一切善法良法都要以正义为依归。如果行政机关任意专横,而没有一种救济途径,那么正义在我们的社会屮只能是一旬空话。只要保障公民的诉权等权利,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我们才会有一个良好的社会预期,憧憬法治社会的到来。4、行政诉讼是限制公权力的需耍。行政机关是公民制造的“狮了”,如果我们不对它加以限制,那么这头狮子会在我们的社会里随心所欲而不逾矩。这头狮

4、子是有欲望的,伴随着权力的膨胀,欲望也在不断地高涨。行政诉讼法就好比一个牢笼,我们要把行政机关的欲望紧紧地控制在这个牢笼里。当它的所作所为侵害到公民利益时,公民冇权利拿起法律这条神鞭好好地教训它。然而颁布一部法律容易,切实执行却比较难,现实中行政机关侵害公民权益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尽管我国早在1989年4月4口就颁布了行政诉讼法,但是作为一个经历过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国家而言,人们心中对于“民告官”仍心有余悸。就拿上海钓鱼执法案来说,这种执法众人深受其害,而在过去,人们往往对此敢怒不敢言。因为在公民的心

5、屮,仍冇两个不信任。一是对自身的不自信;二是对审判机关的不信任。对口身的不信任与社会中单个公民力量的有限相关。公民只会认识到自己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主力军,对自己主人翁的角色却视而不见。人们总觉得行政机关是来管自己的,而不是为自己、为社会服务的,所以当遇到口己的权利受到损害时,自己就会忍气吞声,敢怒不敢言。这个原因是我们社会长期发展的结杲,恐怕在短期内很难有所改观。而对于审判机关的不信任,则主要与我们的社会体制冇关。与美国的三权分立不同,我国的行政与司法原则上分离而在实际运行过程屮却相互交错。其屮,

6、司法对于行政机关有很强的依赖性。司法机关本身的运行就得看行政机关的脸色,更别说让法院这样的审判机关来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了。因此,我们很容易产生疑问:现在的冇关行政诉讼案件是不是在作秀?止是因为司法审判机关的难以门立,使我们有充足的理由怀疑:曝光的行政诉讼案件要么是冤情太重,行政机关颠倒黑白,纸里包不住火;要么就是无关痛痒的小打小闹,作秀给公民看。可是不管怎样,总之,行政诉讼在我国需要进一步实质性的改进,而这一步的推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公民意识的增强与审判机关的真正独立!1、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要搞清行

7、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也跟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太明确冇关。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对受案范围作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难上加难。因为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行政行为的分类并不太准确,也不太全全面。这就直接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往往不是依据具体的法律规范或者相应的法律推理,而是办案的习惯与经验!这就存在着很大的任意性,扩大的任意也导致了结论的不准确。举个例子:公安消防机构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屈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案情:2006年5月17日凌晨3时22分,北京市通州区新城南路果园47号雅景嘉园

8、某房屋发生燃气爆燃,造成4人受伤,英屮重伤1人。事故发生后,北京市通州区公安消防支队对爆燃事故进行了认定,先后做出(通)公消责(2006)第005号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和(通)公消责(2006)第006号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负此起事故的直接责任。原告不服,向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申请重新认定,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作出(京)公消责(2006)笫20号火灾原因、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维持了(通)公消责〔2006)第006号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原告认为被告的重新认定属于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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