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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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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法学》教学目的通过学习本课程,要求学生理解和掌握仲裁法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熟悉有关的法律规定;了解仲裁制度的发展,掌握仲裁机构的设置、仲裁协议、仲裁程序、涉外仲裁以及仲裁裁决的撤消与执行;能够运用仲裁的基本原理分析和解决仲裁中的具体问题。仲裁法学的学习方法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2、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相结合的方法3、历史的方法与比较的方法。1、黄进、宋连斌、徐前权:《仲裁法学(2007年修订版)》,政法大学2007年1月版;2、常英:《仲裁法学》,政法大学2004年7月版;3、谢石松:《商事仲裁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推
2、荐参考书目:第一编仲裁制度的基础理论(1、仲裁制度;2、仲裁法;3、仲裁规则;4、仲裁组织机构;5、仲裁协议)第二编仲裁程序(1、仲裁程序的启动;2、仲裁保全;3、仲裁审理)第三编仲裁司法监督(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第四编 国际商事仲裁内容提要:民商事纠纷的解决方式自力救济公力救济社会救济自决、和解诉讼诉讼外调解和仲裁第一章仲裁制度概述第一节仲裁的概念、性质和基本分类;第二节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第一节仲裁的概念、性质和基本分类一、仲裁的概念二、仲裁的特征(重点)三、仲裁的性质四、仲裁的分类(重点)一、仲裁的概念仲裁,包含着
3、“仲”和“裁”两层意思。“仲”即是居中的意思;“裁”即衡量、作出裁判的意思。仲裁就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第三者就纠纷居中评判是非,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方法或方式。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独立性效率性和经济性自愿性二、仲裁的特征特征三、仲裁的性质司法权说契约说混合说自治说司法权说认为,仲裁具有司法性质,仲裁是司法的一部分,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员的权力、仲裁裁决的效力等如果得不到国家法律的承认,仲裁没有现实意义。仲裁制度本质上的理论依据是国家审判主权的授权。评价:看到了司法
4、对仲裁的影响和作用,但将两者混淆,使仲裁成为变相的司法。契约说认为仲裁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设定的,仲裁员的权力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仲裁员是当事人的代理人。仲裁裁决是由仲裁员代理订立的一种协议,当事人双方就应当自觉履行。评价:与司法权说对立,忽视了司法对仲裁的影响,但看到了仲裁的实质,即仲裁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混合说认为仲裁既具有司法性又具有契约性。仲裁源于当事人之间的契约,但不能超越法律体系。自治说认为仲裁是一种独创的制度,是一种超国家的自治体系,仲裁协议之所以有效力,仲裁裁决之所以有强制性,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契约,也不是基于国家司法权的让与
5、,而是解决实际的需要。涉外仲裁机构仲裁临时仲裁依法仲裁友好仲裁传统仲裁网上仲裁国内仲裁四、仲裁的分类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国内仲裁是指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民商事纠纷的仲裁。涉外仲裁是指对涉外民商事纠纷进行仲裁的一种仲裁类型。《仲裁法》65条:“涉外经济贸易、运输、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法律对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常设涉外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机构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约定的某一常设仲裁机构所进行的仲裁。临时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由双方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临时组成
6、的仲裁庭所进行的仲裁。第二节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一、仲裁制度的演进二、仲裁与国家司法权关系的演变三、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重点)一、仲裁制度的演进我国仲裁制度的建立与发展阶段:1、只裁不审阶段(1962年----1966年);2、停顿阶段(1966年----1976年);3、两裁两审阶段(1978年----1981年12月);4、一裁两审阶段(1981年12月---1994年);5、或裁或审,一裁终局阶段(1994年以来)。完全不干预过度干预适度干预二、仲裁与国家司法权关系的演变三、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1、所属程序体系相同;2、一些原则和制度相同
7、;3、当事人的一些程序权利相同;4、解决某些争议案件的性质相同;5、某些程序性规则相同;6、裁决与判决的法律效力相同。相同之处重点哦!1、性质不同;2、受理案件的基础不同;3、一些具体程序规则不同;4、判决与裁决作出的依据不同。不同之处仲裁与诉讼的关系1、立法上的借鉴与互补;2、司法上的支持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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