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诈骗不是互联网金融不应让后者再躺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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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诈骗不是互联网金融不应让后者再躺枪作者:李庶民摘要:促进规范发展就冇必要从概念上正木清源。互联网诈骗不是互联网金融,不应让后者躺枪。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一方面耍清除以互联网诈骗为代表的“假互联网金融”;另一方面要让止规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更规范,这二者的手段冇所不同。区分互联网诈骗少互联网金融,对引导公众正确认知具有重耍意义。目前,普通公众金融识别能力有待捉高。此前,他们曾把互联网诈骗误认为是互联网金融,进而上当受骗,而当风险频频暴露Z后,又町能反应过度,今后将规范发展的互联网金融都误认为是互联网诈骗。显然,这

2、两种误判都不利于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治理行业乱象,促进规范发展,有必要从概念上正本清源——“互联网诈骗”不是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为主要于•段的诈骗就是互联网诈骗!,而不应让“互联网金融”躺枪。“互联网金融”无疑是当下中国经济的一个热词,它的蓬勃发展展示了金融创新的力最,但也暴露了不少风险,特别是一些问题平台的金融诈骗行为,严重危害金融稳定,也给很多群众造成财产损失。目前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正是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治理上述乱彖。何为互联网金融?去年7月,央行等十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

3、展的指导意见》作出了权威定义: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反观以问题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诈骗行为,只是借助互联网手段,以各种名冃骗取公众资金,其行为与上述定义中的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完全不搭界。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而互联网诈骗的本质是诈骗,这是二者的根本区别。2013年余额宝的火热,引发了公众关注互联网金融的热情。尽管当时引发一些争议,如有人指责其是“吸血鬼”,但现在看来,余额宝等产品虽收益率在走低,但客

4、户的本金始终是安全的,并月•还带动商业银行纷纷推出“宝宝类”产品,起到了“脸鱼”效应,这可以说是互联网金融规范和创新发展的一个正面样木。而互联网诈骗就不同了,它并无太多新意,骗术很老套,只不过披上了新的外衣。早在上世纪80年代,国家就曾专门治理“金融三乱”,即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乱办金融业务。如今互联网金融中的乱象,特别是P2P网贷涉及的非法集资,无非是当年“金融三乱”在互联网时代的翻版。实际上,在如今的网络时代,违法犯罪行为越来越多地带着互联网元素,特别是诈骗犯罪,不带互联网元素的反倒很少。以电信诈骗为例,

5、诈骗信息常通过网络发布,资金划转也通过网络转账,但如果说这也是互联网金融,岂不贻笑大方?以电信为主要手段的诈骗称为“电信诈骗”,口然,以互联网为主要手段的诈嵋就是互联网诈骗,而不应让“互联网金融”躺枪。当然,尽管互联网诈骗不是互联网金融,但也并不是说频发的互联网诈骗案件与互联网金融完全无关,至少,互联网诈骗是披着互联网金融的外衣,反过來,乂损害了互联网金融的声誉。互联网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突发性和鮫强的负外部性的特征,由于互联网的特性,其风险的波及面更广、扩散速度更快、溢出效应更强。而金融诈骗一旦

6、披上互联网金融的外衣,借助互联网的手段,插上互联网的“翅膀”,站上互联网的风口,就会增加欺骗性、迷惑性,扩人了影响,加重了危害。可以这么说,金融本身就有风险,互联网金融就更有风险,一旦互联网诈骗混入互联网金融之中,风险隐患就成倍增加了。互联网诈骗比一般的诈骗对公众伤害更深,而另一方面,它也在客观上对公众进行了深刻的风险教冇。在e租宝等案件破获麻,特别是媒体对其高管奢靡生活曝光后,舆论上可谓人人喊打,很难听到为其辩解的声音。这说明,在互联网金融发展Z前,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就己存在,但范围和影响有限,与普通公众有一定

7、距离;如今,互联网诈骗案件能让公众更深切地体会到金融风险,受到深刻的风险教育。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一方面要清除以互联网诈骗为代表的“假互联网金融”;另一方面要让正规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更规范,这二者的手段有所不同。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小的不规范之处,需要加强部门协调,改革金融监管体制;而对于互联网诈骗,则需要公安政法部门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对于互联网诈骗,不能因为法规不完善,就放任口流。我国刑法中虽无直接规定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法律条款,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的相关条款均可适用。区分互联网诈骗与互联网金融,对引导

8、公众正确认知具有重要意义。目询,普通公众金融识别能力有待提高。此前,他们曾把互联网诈骗误认为是互联网金融,进而上当受骗,而当风险频频暴盅Z后,又口J能反应过度,今后将规范发展的互联网金融都谋认为是互联网诈骗。显然,这两种谋判都不利于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应该让公众意识到,参与互联网诈骗与互联网金融的后果迥然不同。正规互联网金融既有收益也有风险,市场风险由合同约定;而互联网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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