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担保贷款优先受偿权研究-资产保全部王奇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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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研究课题[不动产抵押贷款优先受偿范围研究]部门:[资产保全部]负责人:[朱健]指导教师:[唐敏]主要承担者:[王奇全]完成时间:2013-11-30内容提要抵押权是以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担保物权,以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为显著标志。在担保物权中,抵押权的物权性最强,因而担保力也最强,有“担保之土”的美誉。因此,抵押,尤其是不动产抵押在现代银行业务发展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但根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商终字第0377号民事判决书,由于上诉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

2、公司无锡蠡园支行“并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供案涉不动产在办理抵押背记手续时,超出他项权证上登记记载的抵押金额的相关证据。”因此法院判决银行仅对抵押登记的债权金额范围优先受偿。该终审判决使得之后无锡各基层法院对抵押贷款案件均照此判决,也导致我行自2013年8月以來出现了多笔抵押担保范围只包括本金的案例,已经和将要导致我行实际享冇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明显少于抵押合同约定。为维护国有金融资产的安全,保护我行不动产抵押权不受侵害,本文试图对不动产抵押贷款优先受偿范围,也即抵押担保范围展开研究。在简要概述相关基础理论

3、后,本课题对司法机关和登记机关的观点分歧进行了明晰。而后通过法律条文分析、不动产抵押登记现状分析、法学原理分析等论述,为我行的权利主张提供了依据,并曲此得出结论:无锡地区法院所持不动产抵押担保范围仅限于他项权证或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之主债权金额的观点于法无据。在此基础上,本文对该争议的最终解决提出若干建议,以求最大限度地维护我行合法权益。关键词:贷款不动产抵押担保范围目录引言第一章基本理论概说第一节贷款担保概述5一、贷款担保的概念5二贷款担保的特征5三、与一般担保的区别6第二节抵押与抵押权概述6一、抵押权

4、制度简介6二、抵押的种类一以抵押物划分7第三节不动产抵押概述8—、不动产的概念8二、不动产抵押的法律特征8第二章不动产抵押新型法律争议简介9第一节争议背景介绍9一、无锡地区法院判决的转变9二、对我行信贷资产的影响9第二节争议观点简介10—、法院观点10二登记机关观点10第三节不动产登记概述10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11二、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意义11第三章我行权利主张及法律分析12第一节法律条文分析12一、关于担保范围之规走12二关于清偿顺位之规定13第二节法学原理分析14一、物权法走与私法自治14二、不动产登

5、记效力16第三节不动产抵押登记现状分析18—、登记簿与权属证书的异同18二、不动产抵押登记现状介绍及分析19第四节同类型案件判决情况分析21第四章争议解决之途径建议23一、补充登记抵押担保范围23二、依法审理不动产抵押贷款案件23参考文献24引言不动产是国民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国财富的基础。因其具有现实性、稳定性、保值性、安全性强等特征,而成为银行信贷业务普遍采用的抵押物。然而,曲于我国不动产抵押登记制度还存在诸多不科学、不完善之处,诱发了无锡地区关于银行不动产抵押贷款优先受偿范围,也即抵押担保范围的

6、争议。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社会大众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F1益重视,对该争议进行系统地研究,对于理论和实践都将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第一章基本理论概说第一节贷款担保概述一.贷款担保的概念担保制度源于公元前7世纪,后经历了罗马法与日耳曼法的发展,于近现代最终确立。木文主要研究银行贷款担保问题,对担保性质的理解应结合贷款担保的定义。所谓贷款担保,是指为了保障贷款债权的实现,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的法律行为。I二、贷款担保的特征(一)从属性我国《物权法》

7、第172条第1款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2担保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第一,设立上的从屈性。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债权的存在或将来存在为前提,如最高额抵押和最高额质押,虽然它们成立时并没有主债权存在,但是,担保物权设立时债权将来一定会存在,即在担保物权行使之际,必冇确定的债权存在。?因此,担保合同和主合同Z间是主从关系。第二,移转上的从属性。一般而言,担保不能与主债权相分离,若主债权发生转让,则担保也应相应转让。第三,消灭上的从展性。通常情况下,主债权消灭,债权担保随之消灭,法律另冇规定的

8、除外。“

9、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编:《公司信贷》,2009年3月第1版,第186页。2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第393页。彳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第394页。4《物权法》第1力条。(二)补充性担保的补充性,是指担保人作出的担保,对债权的实现只具有补充意义。5债权人要实现债权,首先应由债务人进行清偿,只有在债务人无法清偿的前提下与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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