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峰合同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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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王峰合同诈骗案时间:2011-03-1715:34作者:来源:我要评论(0)【找法网合同诈骗案例】【要点提示】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合同已经成为经济领域不可缺少的行为契约。合同诈骗犯罪活动的产生和存在,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大公害,当前在审判实践中,只有正确划清合同诈骗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综合分析行为人的客观表现及危害后果,才能做到正确适用法律打击合同诈骗犯罪。本案被告人王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三原工务段人民币263万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峰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

2、人民币五十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王峰认为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案件索引】一审: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07)西铁刑初字第37号判决书(2007年8月20日)二审: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07)西铁中刑终字第6号判决书(2007年12月11日)【案情】公诉机关,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王峰,男,1949年12月5日出生于甘肃省庆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陕西宝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甘肃宝凤彩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2000年6月22日甘肃省庆阳地区行政公署计划委员会(甲方)与甘肃省宝凤彩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

3、内容为同意乙方独资修建“平庆”地方铁路,年内开工建设,2002年底以前建成投入运行,资金基本落实后,按项目建设程序上报省政府审批开工建设。但至2001年3月,乙方未开工建设。甘肃省庆阳地区行政公署计划委员会认为该公司没有独资修建“平庆”地方铁路的能力,故于2001年3月2日,为加快“平庆”地方铁路复工建设,以发函的形式,同意以被告人王峰为法人代表的甘肃省宝凤彩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为投资主体,与甘肃省“平庆”地方铁路管理局共同组建“甘肃省宝凤平庆地方铁路筹建处”进行招商引资,并限定筹建处在宁县长庆桥镇设立办公地点,引进的铁路建设资金必须在中国银行庆阳地区分行开设专户储

4、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2002年7月被告人王峰以非法手段,在西安成立了“陕西宝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修建“平庆”地方铁路的名义,通过魏耀省(另处)于2002年9月至2003年3月与原西安铁路分局三原工务段签订联营合同两份,合同约定将“平庆”地方铁路25千米路段交给三原工务段施工,之后以工程配合费、借款的名义索取三原工务段人民币263万元,所骗钱款被被告人王峰分别用于修建庙宇等捐赠及房地产等项目投资,经公安机关追缴未果,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审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峰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情况下,采取虚构事实欺骗的手段,与原三

5、原工务段签订工程联营合同,以工程配合费、借款的名义骗取国有企业资金26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企业财产所有权,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峰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被告人王峰不服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称其没有诈骗,辩称:1、合同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三原工务段知道该工程项目未落实,合同约定的配合费是他们自愿出资为前期开工准备工作所支付,该费用用于招商引资及项目手续的落实工作;2、其公司对该工程具有招商引资、独自修建和对外发包的权利。甘肃省庆阳计委2000年6月22日与其

6、公司的协议,统一其独自修建“平庆”铁路,建设中可以使用“平庆”地方铁路管理局名称开展工作。2001年3月2日甘肃省庆阳计委发函,成立甘肃宝凤“平庆”地方铁路筹建处,授权其公司为该项目投资主体,其本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工程未开工是由于政府行为及“非典”等因素影响,公司一直为履约积极努力。其辩护人辩称,王峰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另外,一审认定王峰诈骗数额中,有15万元在阎良工务段财务部门未找到相关凭证和单据;阎良工务段所送现金均由中间人魏耀省经手,被告人王峰只出具收据但并不知情;涉案收据均以公司名义出现,应考虑法人犯罪。二审法院认为,王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许诺将“

7、平庆”地方铁路25千米线路交由三原工务段施工建设,采取欺骗手段与三原工务段订立联营合同,以配合费和借款的名义骗取三原工务段263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处罚。原审将王峰的行为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并无不当。上诉人王峰和辩护人均提出,上诉人王峰没有诈骗,合同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其公司对该工程具有招商引资、独自修建和对外发包的权利,其本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公司一直为履约积极努力。经查,陕西宝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平庆”地方铁路无修建经营权。王峰骗取三原工务段263万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修建庙宇、捐赠和其他投资等。合同所约定的甲方(陕西

8、宝凤投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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