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北丘诚安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丘北丘诚安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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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丘北丘诚安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都具有约束力。第二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二、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丘北丘诚安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丘北县锦屏镇石缸坝新城区60米大街6-3号三、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五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安防工程、楼宇对讲、防盗报警、计算机网络系统及电子产品销售与服务;四、公司注

2、册资本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股东认缴出资额共100万元。五、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第七条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第八条公司在册股东共1人。股东名录:自然人股东:1、股东姓名:汪显凯住址:丘北县锦屏镇登高巷63号认缴出资额: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方式:货币认缴时间:2015年8月1日第九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编号。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

3、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权并转让;3、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足认缴的出资;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4、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5、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七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第十三条股东决定股东的认缴出资额于2015年8月1日前缴足,逾期未缴足的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四条出资

4、人足额认缴出资额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八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五条为保障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预测、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第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第十七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第十八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5、任命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3、任命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和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九条本公司因股东人数少,规模小,故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

6、行董事,由股东书面决定任命,对股东负责。第二十条执行董事的每届任期年限为三年。届满可连任。公司现任执行董事为:汪显凯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向股东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的决定,制定实施细则;3、拟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拟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6、拟定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解聘公司经理,根据公司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

7、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1l、签署出资证书。第二十二条本公司因股东人数少、规模小,故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是公司常设监察人员,对公司的执行董事、公司高级职员进行监督,对股东会负责。第二十三条监事由股东书面决定任命,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任,监事任期未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公司现任监事为:汪显凯第二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8、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向股东提出提案;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第二十五条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执行董事授权给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职员由公司经理提名,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第二十六条经理对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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