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列的法律缺陷与立法对策

医疗事故处理条列的法律缺陷与立法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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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处理条列》的法律缺陷与立法对策上海大学法学院季卫华[内容摘要]:在我国的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实践屮,《医疗事故条例》的法律缺陷越来越明显,应及早制定i部统i的《医疗损害赔偿法》,合理定位其立法体例,认真设计其立法内容,从而更好地解决我国医疗侵权损害赔偿问题。[关键词]:法律缺陷;立法体例;立法内容《医疗事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三年以來,其在医疗事故预防、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赔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相关立法的发展和完善,《条例》在医疗实践屮的法律缺陷越来越明显。针对我国目前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现状,制定一部统一的关于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已是当务之急。一、《条

2、例》的法律缺陷(-)请求权主体和请求权范围的局限性侵权行为法规定的侵权主休包描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这在《条例》当屮冇所体现。但是《条例》并没有明确胎儿和死者是否可以成为请求权主体及其请求权基础。关于胎儿,应当准许其出生为活体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后,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当胎儿的父母因医方的侵权行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丧生,胎儿的请求权基础则为: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关于死者,若死者的名誉、肖像、隐私等法益受到侵害,因英己经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则请求权主体为:死者的近亲属。此时,死者近亲属的请求权基础是其自身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根据《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

3、的,医疗机构不负赔偿责任。但医疗纠纷既包括医疗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也包括医疗事故之外的其他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对于医疗纠纷,患者方只耍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对患者造成人身损害事实,侵犯了其生命、健康权,即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并非只冇当医疗损害构成了医疗事故才能请求民事赔偿。并请求赔偿的依据应是依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法院在审理和判决时的法律依据也应如此。(-)《条例》的赔偿标准和赔偿范围不合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这一规定,使医疗事故的具休赔偿有法可依,改变了原规定的一次性彖征性

4、赔偿办法,提高了赔偿标准。特别值得一捉的是,《条例》规定了对医疗事故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仍然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首先,《条例》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额度相比,远远低于国家赔偿额度。如误工费赔偿,医疗事故的最高赔偿额是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比《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降低了2倍;致人死广的,所赔偿的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仅为当地居民6年的年平均生活费,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死亡补偿费为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两者相比较,差距太大,这不利于对患者的保护,有待于改进。其次,《条例》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这可能对受害者产

5、生不利影响。首先,当患者所受损害在一次性结算以后发生了新的变化而需要新的治疗费用时,医疗机构可以无需承担任何治疗费用。因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有的是可以当时发现并给予相应的赔偿费用,但述有些是隐性的损害,其后杲可能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來,如果采用一次性结算,则对于这些经过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的损害就无法给予补偿。其次,现代社会通货膨胀产生的货币贬值对受害者的影响极大,以损害发生时为基准进行医疗损害赔偿费用的一次性结算很难被认为是公平合理的。因为通货膨胀发生时,在此前一次性结算的损害赔偿费用可能连对受害人基木生活的保障部无法实现。另外,《条例》对于相关赔偿项口规定得不够详细,

6、具体赔偿项口规定得过于笼统,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应当适当地扩大赔偿的项目和具体的数额。(三)《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处理程序行政色彩过浓统观《条例》的规定可以发现,《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使木应由司法程序解决的民事争议事项纳入了行政处理程序。笔者不反对通过行政调处的手段解决民事争议,但是《条例》的规定过多地强调了行政处理的色彩,使《条例》具有行政干预司法Z嫌。如《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卫生行政部门主动提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的规定,第四I•一条、第四I•二条关于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审核后才能作为处理依据的规定等,处处体现出医疗事故的处理具有浓

7、厚的行政色彩,使卫生行政机关承担了过多的木屈于司法管辖的事务,医疗纠纷处理不能真止纳入司法管辖轨道,也使医疗事故的处理因患者选择不同的处理程序,可能得到不同的处理结果。笔者认为,《条例》在立法思路上应当进行调整,进一步淡化医疗纠纷的行政处理色彩。医疗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应最终纳入国家的司法管辖范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仅就行政事务进行管理,主要负责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是否应承担行政责任作出判断,不要过分强调医疗纠纷的行政处理。(四)《条例》容易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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