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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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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改委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一条为增强州发改委行政执法责任机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法责任制是指州级发改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行政执法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责任制的形式,层层落实到每一个执法单位和执法岗位,使法律、法规和规章得以贯彻实施的一项执法保障制度。第三条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是:(一)确定执法主体资格;(二)明确执法主体职责;(三)明确执法岗位职责;(四)实行执法责任目标管理;(五)落实执法责任,追究违法执法责任。第四条发改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州县发改主管部
2、门:州发改委及县(市)发改局;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受委托组织从事执法活动必须取得发改主管部门的《发改行政执法委托书》。发改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发改行政执法岗位规范,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质,经过岗位培训并取得执法资格、省统一核发的贵州省行政执法证。第五条发改行政执法机关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或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职责范围进行确定。第六条发改行政执法机关应按照国家、省相关的规定,合理设置执法岗位,明确岗位职责。第七条发改行政执法机关应实行执法责任目标管理。采取签定目标责任状或者执法责任状等形式将执法目标任务分解到下属单位
3、、内设机构和执法岗位。第八条发改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总责任人。第九条发改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第十条发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执法违法、构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按照国家、省相关的规定追究责任。本局权限内的,由局党组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二O—三年一月二十日黔西南州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公示制(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本局行政执法监督,广泛地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与评议考核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示制是指州发改局
4、行政执法机关将本局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第三条发改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执法主体、主要职责;(二)执法依据、标准;(三)执法程序、期限;(四)发改行政执法职业道德规范;(五)监督岗和监督电话。第四条发改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形式包括:(一)公示栏、公示牌,即利用办公场所、执法场所的墙壁、橱窗、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等进行公示(二)公示手册、公示卡片,即制做公示手册、公示卡片进行公示;(三)社会公示,即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四)因特网公示,即利用因特网向社会公示;(五)执法现场公示,即在执法现场向管理相对人公示。第五条发改行政执法主体由州发改局法制
5、工作机构统一向州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申报登记并向社会公告。第六条发改行政执法机关公布的主要职责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或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职责范围。第七条发改行政执法机关应将本执法门类执行的法律、法规和重要规章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行政许可的标准、期限的种类、标准进行公示。第八条发改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发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主要程序进行公示。其公示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行政复议主要程序进行公示。其公示的内容应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第九条应公示的发改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是:甘当公仆、热爱发改、忠于职守、依法行政、结协作
6、、风纪严整、接受监督、廉洁奉公。第十条发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执法程序,并在执法现场向管理相对人履行下列公示义(一)着装整齐,持证上岗,并出示贵州省行政执法证;(二)告知行政执法的依据、说明理由;(三)告知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四)依法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五)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六)及时告知处理结果,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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