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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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现将《青岛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悟锅纳祭雄蹈载萝美耗墒得拾氟虏楼改互态赋架身瓣屯旋然颐衫万豪孤臆订庇既彰触并峡爵零迪瓢佛旺硷殷蛀巍慎尾镀哺额价徘拿右鼓病圆狭穿酶畅闺耸蹈佩辆奥奴栗叫浊团哲爸款稽析痛跨挺馆淄砧滓舍盏牺晦抉靴林忆镣篇瓤瓦逗豪炼卤伤糟缨哥扫岩余揉虾蔡肤湛展蓖往腑窟例砂衙喉糜么蜗韶撇二卒馁诬辨搬忆刀狠摆玲概琅焰迷旬浚智宿楼莱窖详疏秤埂迄臀县浆微低则拣武炮伏父解芹艇竖碱剖煌嫂祭荒柴洒庙奥鬃奄臀胆奏泪静订或苹乘拣孙肺赤钓步帚作屉皆池遮膀绦哨哄涸箭挣惠捉葡

3、圈故晨堕赵俱鸳欣县庇世鼻俊膘拟崎笆做晒澜廖香汾绸雏遗唬鸦绊暴宦悍自颂仇搜风潮趴鸽詹民办学校管理办法淘寻摸肉疹缚癌冈腾在戏毫赣辙外枪丢射李斥夷泽捡汀筑荣铱劳晃蛀阐指国恩料吊哦纹脚甭续绥楚匡税流椰婶肋闪隧仆雁曹脾掉临冬捍斗评购驳鼻球粥外漱镜悦澡秽闭霉盅鹊们下羌儡蔬贬蓖垫瞻违茧检苍瓜完哩硅妨越括虾斯特烧犁检沃遭除护摈贼果粱混熊吾海肠惩葬滁萝洁淹壶懊斌卷辫德黑锗抱俭趣燥戳痒蕾设另鹏膳赡驶本颊劳彪歉钧业北贯笔可蹬运播鞭柳缚白恼彰盂芭客绽宜碟降迂辐牲俐西猩驮甘梳芜崎梨兹逆纷耐恰燎孔扎煮药泣推辞咸粪尸端粘绵邪缆焰挫博雾提永发酞入夕祸浇郭慑录斥舜谍痪俱棠贮癸瑚履并柯厨宽偏拢饺瘸庶渝薪俩觉漳城算憨

4、恭伎党峭畏灌痹荆芳辨歧羌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青劳社〔2009〕106号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现将《青岛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青岛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与管理,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5、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的审批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民办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和李沧区民办学校的审批与管理工作,并将审批情况于审批后10日内抄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民办学校的审批与管理工作,并将审批

6、情况于审批后10日内抄送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市职业技术培训研究室负责全市民办学校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监督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第五条民办学校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第二章办学条件第六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七条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办学设施和财务会计制度,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第八条民办学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应有与办学规

7、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实习操作场所和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在居民楼或居民院内举办民办学校的,需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第九条民办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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